原标题: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初稿)征求意见
本报8月5日讯(记者臧会彬)日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制定的《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初稿)》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在8月13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条例》指出,在村庄开发边界内,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禁止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需要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准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后,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减批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在本村对可供申请的宅基地和已批准的宅基地宗数、面积等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七十五平方米,鼓励保留适当前庭后院,前庭后院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具体宅基地及前庭后院用地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村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村民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超过十二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