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自助游监管存隐患,立法缺位需补上

日期:08-06
救援旅游

原标题:评论:自助游监管存隐患,立法缺位需补上

8月5日新华视点报道,湖北省鹤峰县躲避峡突发山洪,造成部分游玩人员被冲走,部分游玩人员被困,截至发稿已有9人死亡、4人失联,救出61人。据悉,躲避峡是一个未开发的景点,吸引不少游客自行在此游玩。

游客进入未开发为景点的区域遭遇山洪,酿成惨剧,当前救人是第一要务。旅游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据报道,目前相关部门已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和医疗专家,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这起事故中有一个点不容忽视,就是“游客自行在此游玩”。近年来,自助游游客未经许可进入未开发为景点的区域或危险地段遇险的事情时有发生。笔者认为这其中至少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自助游游客越来越多。据《全球自驾游报告2019》显示,2018年我国自驾游人数达5.8亿人次,同比增长38%;另一方面,自助游法律规范缺位。国内现有旅游领域法律法规多集中于旅行社责任、游客与旅游经营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服务评价等方面,缺少针对自助游的法律规范,存在监管隐患。

自助游的自由度较高,但同时也意味着安全保障度不高。目前,部分未开发为景点的区域,因人少、天然成分高等原因吸引了一些游客前往,这会加大该地区生态环境压力,也可能导致诸多安全问题。例如如果游客违规进入属于自然保护区或水源涵养区,就有可能因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原因,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于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而发生危险的游客,应当按风险自负的原则,由个人承担行为后果;如果这个过程中,自助游的组织者明知某处区域尚未开发有风险,却仍组织大家前往,一旦发生危险,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加强自助游主体的自律在一定程度上虽能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但并不是治本之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还需回到法律层面。旅游法虽规定了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义务,但多是原则性规定,且主要集中在权益保障、尊重民俗和保护生态等方面,没有对自助游的法律概念进行明确。

对于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区域,自助游游客虽然可以进入,但通过立法明确自助游应遵循的基本规范、事故责任认定和救援义务等方面内容,特别是自助游组织者与参与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必要;对于游客自行进入未开发为景点的区域导致该区域损毁,也应当明确追责办法;另有一些旅游信息发布平台,大肆宣传未开发区域的自然风光,甚至组织所谓的“自由行”,则需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有专家曾建议,对于一些特殊自助游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比如将安全教育、资格准入等作为参与此类活动的前置程序;可设立探险旅游综合保险,购买此保险的自助游游客在遇险时可以获得免费救援。这些成熟和有效的做法,有关部门应积极关注并进行论证,适时引入立法或行业规范当中,逐渐给游客建立起一道安全旅游的堤坝。

东莞市委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十四届市委第五轮巡察情况 科创板“点石成金”,创新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