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效发挥“有奖举报”监督作用
8月2日,证监会公告显示,证监会拟对提供廖英强操纵市场案、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等3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而言,“有奖举报”切实落地还是头一遭。在相应建议被切实采纳并予以奖励之下,“有奖举报”将为净化A股市场贡献力量。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证券市场各种交易层出不穷,违法行为的数量也日趋增多,其行为的隐秘度以及复杂程度也相应提高。由于监管部门人手与广大的市场并不匹配,加之违法违规惩处成本低廉并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内幕交易、“老鼠仓”、欺诈发行等证券市场乱象不断打击着市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
在违法违规行为频发与证券监管执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突出的情况下,调动市场主体监督积极性可以有效弥补公共监管的不足,大大降低监管成本。我国自2001年就颁布了《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通告》,但监督效果始终一般,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举报行为的审查标准并不明确,举报后期缺乏相应制度安排,奖励鲜有兑现,难以激发民众热情。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奖举报可能被人恶意利用,不仅有可能使市场陷入恶性竞争,还可能使原本就缺乏人手的监管部门雪上加霜。从过去的监管实践看,出于报复、竞争的举报甚至是恶意失实的举报相继出现,为了甄别这些“线索”,监管部门减负不成反增压。
为了在保证监管成本不增加的同时,解决举报激增问题,对于举报文件的规范要给予较大重视,应当合理分配既有的监管资源,进一步明确对举报内容真实性和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标准,让举报真正发挥提供查处违规线索的作用。同时,对恶意失实或报复性举报也要予以惩戒。
就奖励金额而言,虽然表面看个人举报监督成本较低,但其潜在成本不可小觑。特别是举报后会面临打击报复风险,有时还关乎人身安全。若完全依靠举报人的道德自发和无偿自愿,其成本与收益将失衡。目前,我国实行罚没金额1%的奖励标准以及最高30万元的封顶额度,相比国际上的同类案件,确实没有足够的吸引力。虽然我们鼓励举报者本着道德之心举报,但若奖励太低,势必无法弥补举报人所面临的社会风险和精神负担。因此,物质奖励作为鼓励举报的关键,不仅是对举报人“正义行为”的奖励,还需要将补偿程度提高到能够抵消私人监管的隐性成本以及其未来的潜在风险。
万事开头难。证监会此次给予举报人奖励,意味着“有奖举报”不再是挂在墙上、嘴上说说的制度,其对证券监管的正面意义值得肯定。但是,还需根据实践不断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让更多的市场参与者积极参与到市场净化过程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