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5日内启动购回,科创板28项信披规范有何看点

日期:08-05
保荐机构损益信息披露

原标题:欺诈发行5日内启动购回,科创板28项信披规范有何看点

有关核心技术相关信息披露、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式等均给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欺诈发行5日内启动购回,科创板28项信披规范有何看点

新京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近期,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以提高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质量及信息披露水平。

《通知》涉及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投资者保护、相关专项文件、其他事项八大方面,共28条。其中,投资者保护的重点是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明确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另外,有关核心技术相关信息披露、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式等,《通知》均在此前文件基础上给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首提欺诈发行5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此前,科创板已有相关文件对欺诈发行的股份购回作出了规定,但未明确股份购回的启动时间限制。

根据今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承诺事项即包括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对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通知》明确,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作出承诺;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主板也有类似制度安排。《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嫌欺诈发行的企业,一般解决办法是保荐机构先行赔付。例如,2013年的创业板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第一案万福生科案件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出资3亿元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先行补偿符合条件投资者的损失,再通过法律手段向其他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2016年的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案——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欣泰电气的保荐人兴业证券设立了总额5.5亿元的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赔付一定期限内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从目前科创板申报企业的招股书来看,企业均在招股书中作出了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但各家在招股书申报稿中对于购回承诺的启动时间并不相同。有企业在申报稿中承诺自被认定为欺诈发行30日内启动回购,例如华兴源创、澜起科技。睿创微纳的申报稿承诺,将在被认定为欺诈发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

光峰科技、中国通号则对欺诈发行认定时间进行了区分。光峰科技承诺,若被认定时间为已完成新股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将在3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若发生在已上市交易之后,将在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中国通号承诺,在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阶段内被认定为欺诈发行,公司将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若在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

核心技术需指出与主营业务的关系不得使用宣传用语

科创板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一大衡量重点是科技创新含量,在招股书及相关上市申请文件中,有关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人员等方面也受到重点关注。

此前,上交所曾多次就申报企业招股书中存在的问题做出提醒,其中就涉及企业科创相关信息披露的问题。3月22日上交所在答记者问中提及,部分招股书在结合科创板定位对公司核心技术、行业地位、风险因素等作出针对性的充分披露不够。4月23日,上交所再次指出,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是目前招股书中的共性问题之一,不少企业未充分披露核心技术的来源、研发团队情况、技术先进性程度、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及竞争优劣势、技术的迭代性和可替代性、技术路线演进和发展趋势、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核心技术产业化应用及收入占比等。

本次《通知》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一大重点是要披露技术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对于核心技术,《通知》要求企业披露核心技术时,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来源。披露知识产权时,应披露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共有、是否受让取得等。披露重大获奖、承担重大科研专项、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的,应披露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排名情况等。

《通知》还对保荐机构提出了要求。保荐机构在《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中,说明对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尽调过程、核查方法和取得的证据,不得简单重复发行人《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说明》中的内容,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和夸大其词的表述。

本次《通知》重申了此前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今年3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其中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已经明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对于招股书用语,《通知》也提出了具体规定。披露业务与技术时,应使用浅白易懂的语言,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描述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或夸大其词的描述,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披露核心技术或市场地位使用“领先”、“先进”等定性描述的,需提供客观依据。

政府补助符合规定可列入经常性损益

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方面,《通知》提出了8项要求。关于政府补助,《通知》着重提出,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的,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政府补助是否应列入非经常性损益。若政府补助文件明确了补助发放标准是按照定额或定量指标计算,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列入经常性损益。

此前,在上交所对科创板申报企业的问询中,曾多次涉及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问题。例如,中微公司在其四轮问询中均被问及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是否应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首轮问询要求其说明相关补助未被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原因,第二、三轮问询继续追问将政府补助计入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合理。

在前三轮回复中,中微公司坚称相关会计处理符合规定。但在第四轮问询中,中微公司更改了口径,称鉴于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立项与预算等环节具有特殊性,对“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条件的估计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该等政府补助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实际产量、销量不存在直接相关性,公司经过审慎判断,将报告期内科研任务相关的政府补助修订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此前中微公司披露的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的95%以上均被计入经常性损益,2018年计入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6253.34万元、729.62万元;更改后,2018年计入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的政府补助变为6915万元、10067.96万元,2016年、2017年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此外,《通知》还提出,发行人在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时,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重要或者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报表科目、财务指标。合并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存在显著差异的,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新京报记者顾志娟编辑王进雨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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