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绿豆汤、年休假不可替高温津贴,北京三中院通报多起案例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单位要求高温津贴?今日(8月5日)下午,北京市三中院通报辖区审理的多起案例,提示市民酷暑工作也应关注“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如果不给“高温津贴”,则需举证证明“降温到位”。
岗位工作者需举证高温
2012年,贾先生入职某出租汽车公司担任单班出租车驾驶员,后双方产生争议。2018年,贾先生起诉到法院认为,在每年高温时节,公司只发给他一些茶叶、饮料、矿泉水等,违反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关于发放高温补贴的相关规定,要求支付高温补助津贴2700元。
审理中,法院认为,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即通常享有高温津贴的劳动者需要满足岗位“室外35℃以上和室内33℃以上”的要求,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出租车中均配备空调设备,贾先生未举证证明其承包的营运车辆空调设备存在无法有效降温的情况,故判定贾先生不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据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介绍,一般常见的符合高温补贴的岗位有室内高温电焊工、室内厨师、室外修路工人、装卸工、露天环卫工人、室外快递员等。在另一起案例中,作为电焊工的刘先生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2014年至2017年期间6至8月份高温津贴2850元。审理中,被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故应当向刘某支付高温津贴。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
不可以用年休假代替高温假期
此外,法官介绍,用人单位不可以用年休假、防暑降温物品等形式代替高温假期和津贴。
在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车间烤漆工的薛先生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待遇,其间公司提交“高温放假通知”,主张其已经安排薛先生休了年休假。法院认为,公司存在以高温放假的形式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年休假的权益,未能征求劳动者同意,因此判决支持薛先生的诉求。
在该院通报的另一起案例中,快递员马先生与快递公司发生争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高温津贴。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已发放了防暑降温物品,如绿豆汤、饮料等价值180元的物品。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应当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也要提供相应药品和饮料。本案中,快递公司以其发放防暑降温物品,拒绝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意见与规定不符,不应得到支持。就此判决公司应支付马先生高温津贴。
此外,法官表示,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为多少,跟上班时间无关。只要室外露天工作达到35℃以上,室内达到33℃以上就应当享受高温津贴。因此提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直接拨打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京报记者刘洋编辑白馗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