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江西新余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春霞被逮捕
江南君获悉,江西省新余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正处级)何春霞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审查,2019年7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何春霞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9年4月26日,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新余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春霞(现任新余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7月10日,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何春霞被“双开”。经查,何春霞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纵容、默许配偶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违反群众纪律,纵容涉恶活动,充当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泄露干部选拔任用尚未公开事项;违反生活纪律,对配偶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何春霞身为政法干部,执法犯法,甘当恶势力“保护伞”;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春霞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何春霞简历
何春霞,女,汉族,1962年3月生,江西上高人,大学学历,1980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12月至2002年12月,历任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副科级助检员、正科级检察员、综合指导科科长、民行处副处长、政治部主任,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县级审判员;
2002年12月,任新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
2005年1月,任新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委610办主任;
2007年4月,任新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县级);
2012年7月,任新余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19年1月,任新余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9年5月被免职,终止其新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来源:江南都市报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