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救护车闯红灯撞人,撞人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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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何香奕实习记者|李萱
救护车是为了救助生命,所以作为特殊车辆在道路上享有优先通过权,但近日,苏州一起救护车闯红灯撞死老人事故引发了网民热议。事故中救护车是否可免责?对此律师表示,优先通行并不等同于“撞人白撞”。
据扬子晚报报道,2019年6月21日,苏州某医院的一辆120救护车护送一位脚部受伤者的途中,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车头左侧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目前,事故仍然在调查处理中。
据报道,救护车司机当时称120属于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应免责。而据家属描述,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并没有拉警报。那在此次事故中救护车能否免责呢?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对特殊车辆优先通行作出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司机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特殊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并不意味着“撞人白撞”。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即使是在执行紧急任务,也不能完全“豁免”承担事故责任,“在本案中,救护车司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还需等待事故处理结果,确认救护车是否在执行紧急任务,以及救护车司机是否拉开了警报等,刑事责任上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辰律师指出,在适用优先通行权规则过程中,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主要是根据对受害方忽视特殊车辆优先权的过失行为和特殊车辆对义务的忽视程度相比较而确定的。
“如果本案中救护车没有任何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救护车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该救护车没有拉警报器,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下闯红灯以至于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就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应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确定。”范辰提出。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也表示,救护车司机认为的撞人免责,是有“前提”的,只有在执行紧急公务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优先通过权,“在本案中,如果救护车没有拉警报,是不享有优先通行权的,在行驶过程中,将电动车撞翻致人死亡,救护车驾驶员应该负全责,赔偿对方车主的损失。由于是履行公务的行为,医院也应该赔偿病人家属抚恤金。”
付建还提出,如果医院认为司机存在主观过错的,医院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使用‘追偿权’向司机索赔。
救护车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个案。2018年9月28日,江苏淮安120救护车护送一名患疾病的新生儿前往医院救治,在行驶至一路口处抢过红灯时和一辆私家车相撞,并未造成相关人员伤亡。事后责任认定时交警表示,私家车驾驶员没有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救护车承担责任的判例也不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判例显示,2017年5月18日晚六时许,救护车载乘救护人员及患者前往医院途中路遇红灯,为争取抢救时间,救护车拉响警报闯红灯,与绿灯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救护车侧翻,司机和救护人员受伤,患者死亡。最后法院判决救护车承担60%的赔偿责任,轿车司机承担40%赔偿责任。
同样,2007年9月发生在沈阳的一起救护车闯红灯事故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虽已使用警报器,但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路口,而事故轿车虽然遵守信号灯,但应当注意让行救护车,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承担50%的责任。
“享有优先通行权的前提是‘紧急任务’,所谓紧急应该是没有缓和的空间,危及到了病人的生命安全”,付建认为,应坚决杜绝救护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滥用特权的行为,严禁救护车、消防车等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期间随意使用“特殊路权”,以缓解公众对于“特权车特权”的抵制情绪。同时,还应加强立法保障和加大处罚力度外,对急救车等特殊车辆加强约束。
责任编辑:闫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