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全行车各行其道
2018年9月11日0时许,当事人符某松(男,20岁)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海口市秀英区金鼎路由北向南方向西幅机动车道内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书场村路段时,适遇前方行人陈某深(男,69岁)由北往南方向西幅机动车道内行走。符某松由于未注意观察前方行人,导致电动自行车右侧手把碰撞陈某深腰部,造成陈某深倒地受伤。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医治无效,陈某深于9月18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过现场勘查发现,事发路段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离道路。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调查后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符某松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并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行人。次要原因是行人陈某深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因此,认定符某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