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19年7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经第13次财经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各地区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等部门按照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和地方经济发展、健全地方税体系、方便纳税征管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考虑我省各地人均耕地面积、人均生产总值、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税收政策连续性等因素,结合参考周边省份初步拟定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方案建议:
(一)耕地税额标准。将现行水浇地、山旱地的分类税额标准统一为耕地的税额标准,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分别确定为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详见附表)。
(二)耕地税额加征比例。对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西宁市下辖四区,果洛州各县,玉树州、黄南州、海西州部分市县,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40%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其他农用地税额标准。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耕地税额标准降低47-50%征收耕地占用税(详见附表)。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切合我省实际,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为确保在2019年9月1日顺利施行《耕地占用税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财税部门要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做好信息资料对接,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未来可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人均耕地面积的变化,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对适用税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