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观点: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与预防
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与预防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首份检察建议书。“一号检察建议”的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针对当前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现状,应从以下方面建立预防及完善机制。
推进立法完善,提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成本
依照犯罪经济学原理,如果被查处的惩罚成本较低,而获取的犯罪利益较高,就会刺激犯罪分子甘冒风险实施犯罪。当前因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因素,导致有的性侵未成年人者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也难以罚当其罪。因此,需要通过刑法修正、司法解释等路径,织密法律保护之网。一是厘清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如明确界定“猥亵”的定义,明确“公众场所当众”范畴、将性侵未成年男性行为入刑,将奸淫幼女罪单列,明确新型性侵行为的法律属性等,不留法律漏洞,体现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二是对性侵行为规定更严厉的刑罚处罚。如果查处、惩治的力度不够,犯罪分子就会认为被发现的几率小而心存侥幸,为满足个人欲望而实施犯罪。因此,要从增加从重、加重量刑情节、细化量刑幅度、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着手,提高性侵者的犯罪成本,重点打击有性侵前科人员及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等的性侵未成年人行为。三是拓宽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性侵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不同于其他刑事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其遭受的伤害不但是身体上的,更是心理上的,会让被害人出现急性压迫症和创伤后压力障碍症,同时对被害人家庭和社交关系也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可以说其身心受损是全面性的,长久性的,因此拓宽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范围尤为必要。四是要通过立法规定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必要支持,扩大性侵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包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社会救助、转学协助、诉讼支持等在内的全面救助被害人体系,帮助遭性侵的未成年人走出阴霾、摆脱困境。
优化司法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精准打击
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时,应当加强办案机制建设,全面体现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完善在该类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打击合力。一是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构建包括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检察、未成年人法庭在内的涉未司法机构,专人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一司法原则和理念,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相关制度,对提升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有事半功倍的作用。二是明确该类案件的证据采信标准。从近来此类案件的办理来看,法检之间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对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起到重要作用。在该类案件证据认定标准上,可以通过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补强间接证据及外围证据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强化对该类犯罪的指控。三是加强对量刑证据的关注。注重搜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重、罪轻的证据,并对性侵者慎重适用从宽处理。即使性侵者有认罪情节的,也应甄别其悔罪的真诚度,并综合其犯罪手段及后果,确定是否对其从轻处罚。四是严格落实法定特殊程序。建章立制确保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要求的特殊程序落到实处,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同时探索推行对受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站式询问”制度,避免反复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织密全社会共同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网络
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包括公、检、法、司、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严密高效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理体系。一是构建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引进社会力量,建立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衔接、配合机制,打造多角度、多领域、多环节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机制。二是建立对性侵者的禁入机制。在国外,美国的《梅根法案》、加拿大《2004年性侵犯罪者资料登记法令》等法律规定对有性侵前科的人员进行登记,并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为防范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逐步探索建立前科报告、从业禁止、信息查询与公开以及特定行业入职强制审查制度,形成互为补充、内在协调的预防体系。三是健全对网络和娱乐场所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检查和惩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和娱乐场所现象,要求企业经营者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清理网络上色情内容、净化娱乐场所环境,最大限度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四是强化线索发现、报告和干预机制。细化包括社区、公安、司法机关在内的各部门发现、上报、处理性侵未成年人线索的义务,特别是对于来自熟人之间或家庭内部的隐蔽性侵害现象,建立强制性干预机制。同时,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规定强制报告制度。五是建立性侵未成年人信息研判机制。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应定期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并将成果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为有力打击此类犯罪、开展精准预防提供依据和参考。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