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扶绥县委常委陈英收受好处费1200多万受审
7月29日,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中共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及被告人陈祺涉嫌受贿一案。该案由大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蒙志华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英、陈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陈英利用分管教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陈祺,共同商量决定,在教育项目承揽中为他人牟取利益,共同收受好处费共计1203.164668万元。其中,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帮助李某某承揽教育工程项目中,共同收受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719.505878万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英帮助陈祺获得教育均衡项目的招标代理,陈祺通过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帮助他人获取教育项目,收受他人好处费483.6587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英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111万元;被告人陈祺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100.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陈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陈祺共同为他人承揽项目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1203.164668万元,其中陈英用陈祺所收受的好处费支付购房款11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检察机关指控陈英及陈祺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陈英及陈祺对指控的受贿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
本案采取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3+4”大合议庭模式审理。大新法院作为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法院之一,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案件是该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中一项重点内容,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崇左市直属机关工委组织市直机关各党组织、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党组书记等100余人旁听庭审,对党员干部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
庭审历经1天后休庭,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