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红是不是‘呼格案’真凶?两则矛盾新闻背后的法制精神

日期:07-31
死刑

原标题:赵志红是不是‘呼格案’真凶?两则矛盾新闻背后的法制精神

摘要:最高法对赵红志案的事实认定可能和公众的判断有差距,却体现了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赵志红是不是‘呼格案’真凶?两则矛盾新闻背后的法制精神

昨天,媒体上出现了两则前后矛盾的新闻。一则说“‘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今日被执行死刑”,另一则却说“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

这个赵志红究竟是不是“呼格案”真凶?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

先说说“呼格案”和赵志红其人。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后来被称为“呼格案”)凶手。案发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凶手”被正法9年后,却又冒出一个“凶手”。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他交代的数起案件中就包括“呼格案”。这为“呼格案”再审提供了契机。

201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呼格案”。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1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人们等待着“真凶”接受法律惩处。昨天,罪犯赵志红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

昨天,多家媒体以“‘呼格案’真凶赵红志被执行死刑”为题发布了新闻。此前赵志红自认了这起广受关注的犯罪,因此给他冠上“呼格案”真凶之名更易于读者识别。但是,几个小时以后,最高法网站刊登“答记者问”澄清:最高法认定的17起案件中不包括“呼格案”,不能确定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

亲口供认了,还不能确定是真凶?最高法对赵红志案的事实认定可能和公众的判断有差距,却体现了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正是从“呼格案”开始才受到高度重视。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也就是证据裁判。没有证据就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哪怕被告人自认有罪。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但他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他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最高法认为,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呼格案”犯罪事实。

疑罪从无原则同样贯穿于赵志红案审判复核程序。赵志红主动供认自己是“呼格案”凶手,但他供认的部分事实与其他证据有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最高法对这部分事实不予确认,这正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结果。

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并不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错误的。2014年“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面对赵志红也不例外,即使他罪行累累,也不能让他多背一宗缺乏充分证据的罪名。

回顾“呼格案”再审改判、赵志红案侦查审判复核的历程,不难看到,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才能防范冤假错案,才能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栏目主编:樊江洪文字编辑:樊江洪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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