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建立澄清保护机制 严查诬告陷害行为

日期:07-30
诬告办法(试行)

原标题:陇南:建立澄清保护机制严查诬告陷害行为

近日,甘肃省陇南市纪委印发了《关于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明确规定要鼓励支持依纪依法检举举报,对于诬告陷害行为,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表明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坚决态度和鲜明导向。

据悉,《办法(试行)》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认定和查处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及时向受到诬告陷害的单位或个人反馈认定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结果,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办法(试行)》认定7种行为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同时规定,对9种行为将进行从重处理,即: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检举控告的;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办法(试行)》明确,经调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办法(试行)》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法纪教育、增强党性观念、强化信息沟通,建立纪检监察、组织、公安、检察、审判、信访、审计、巡察机构等单位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发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线索,把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坚决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供稿陇南市纪委监委编辑黄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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