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获得感,不在于发了多少文件、开了多少会

日期:07-29
法治社会

原标题:法治获得感,不在于发了多少文件、开了多少会

摘要:法治只有被感知,才有切近的意义。法治之昌明进步,并不在于发了多少文件,开了多少会议,而在于具体细微的事件中,能否善用法治思维,彰显法治之美。这是一个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过程……

法治获得感,不在于发了多少文件、开了多少会

法治需要顶层设计,但顶层设计不宜过多过繁

心学大师王阳明有言,心外无物。也就是说,我心即是外境,外境皆在我心。世事万千,如若未被感知,一切皆为虚妄。法治亦是如此。只有被感知,方有切近的意义。而被感知的,往往并不是宏编巨制,而是毫末细微之日常。

庄子说,道在蝼蚁、在稗草、在瓦壁、在屎溺……日常生活即道,说的正是这一朴素的道理。

有鉴于此,要讲好法治故事,树立法治权威,必须移步换位,根据层次与场景差异,确立不同的话语体系。

毫无疑问,法治需要顶层设计。居庙堂之高者,精研法治的重大理论、重大战略、重大命题,站高望远,善谋善成,无疑至关重要。近年来,党中央与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与维护稳定。纲举目张、顶层设计,对于法治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无疑至为重要。

然而,大道至简。法理事理情理,无外乎常情常理。顶层设计不宜过繁,文件下发不宜过多,否则,轻则文件叠床架屋,徒耗精力,重则法意相违,彼此打架。一份立意高远、体系完整、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的法治文件,可以管数十年之久。

区域法治,宜因地制宜、务求实效

中央出法治文件,各地方在贯彻落实、谋划区域法治之时,必须因地制宜、对症下药,切忌依胡芦画瓢,出台一堆依法治省、依法治区、依法治县、依法治乡……的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陷入了形式主义泥淖,民众获得感低下,不但不能增益法治之美,反而会伤害法治之公信力。

例如,在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方面,不少地方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都提及法治要为“营造最好的营商环境发挥引领与保障”作用。殊不知,京沪作为世行评估样本城市,整体上代表中国最高水平。而东北大地和西塞边陲,发展阶段不同,要解决的问题各异,还远远谈不上“最好的营商环境”,不顾实情,强行对标对表,不但无法实现,反而徒增困扰。例如,长三角地区要解决的是如何以区域协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问题,落后地区面临的却是人员素质低下和政务价值观落后的问题……设定的目标倘若不着边际,法治也容易迷失于虚无之中……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依法治国办出台文件非常频密,制度设计已然相当周密,除了少数领域需要各地出台文件予以进一步细化落实外,各地着实没有必要穿靴戴帽、辞章华美地又发一堆文件。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辖域,更为急迫的是,在具体而细微的事件中,善用法治思维,彰显法治之美。增强各方法治获得感,是一个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过程,而不是比拼出台文件、召集会议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根据不同的主体,设定不同的法治体验方式,无疑至为关键。

分层次设定法治目标,分场景设定法治获得方式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而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则是关键之中的关键。要让领导干部认识到,法治不是路障而是路标,法治不是羊肠小道而是高速公路,法治不是涓涓细流而是高渠大坝,从而拥抱法治,种种培训与宣教,收效并不明显,必须要有切肤之痛。

例如,某地近年来连续发生工业园区爆炸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官员问责接踵而至。按照“海恩法则”,1起重大事故的背后,隐藏着29起造成轻微损害的事故,以及300起违规和安全隐患,可以想见,该工业园区此前的安全管理可谓漏洞百出,险象环生。但每一次检查与督查,地方政府都百般护短,而不是防微杜渐,督促整改……结果,养蛆成患,终于酿成大祸。

从短期来看,政府的护短行为,或许有利于一时一地,但从长远看,却都是非理性的,它伤害了规则,破坏了预期,导致劣币驱除良币。依法之治,正着眼于确立并巩固长远预期。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有可靠的实现机制。例如,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将每一次执法结果即时上传执法平台,并当即固化,即便个别干部想插手执法行为,已然“爱莫能助”。对于醉驾的执法,即采取此种模式,收效立竿见影。只有完全消灭干部的说情空间,才能彻底打消企业的侥幸心理,最终做实做硬企业的主体责任。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曾提出,“制度是极其重要的”,它以一种禀赋的视角来理解法律制度:法律被视同为高速公路或者水坝——经济发展腾飞之前的一项固定资产投资,它决定了经济的发展路径。也就是说,“理性的”法律通过对市场交易提供预期和合法性而支撑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即良性立法+良性执法=良好的经济绩效。

对于法治之于经济绩效的良性关系,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切实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适度管理法治预期,提升法治获得感

认知论告诉我们,对生活的要求越低,幸福感越强,对带来幸福感的事物,就愈发存有好感。

2001年5月25日,笔者在牛津大学做交换学生期间,曾经到牛津治安法院(Oxford Magistrates’Court)参观。进入大厅,即被一则“法院服务告示”(Comments on the Court Service)所吸引。告示写道,“我们的目标是,尽力保证我们所有雇员提供有益且谦恭的服务,但我们无法确保万无一失。如果我们做错了,请您指出来,我们即知即改,并保证不会再犯”。(Our aim is to ensure that all staff employed in the Court strive to provide the helpful and courteous services, but we can not be sure that we get it right every time. When we get it wrong, we would like to know, so that we can put it right and try to make sure it does not happen again)后面还有些关于上诉法院及上诉方法的提示。字里行间,透出为纳税人服务的谦恭,以及实事求是的自我认知精神。任何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并不源于预设的“我总是天然正确”的观念,而是源于对公正的近乎信仰般的执着追求。而这一过程难免出错。与竞技类项目类似,裁判出错,也是比赛的一部分。只要不是枉法裁判,心平气和地接受,这本身也是规则之治的一部分。

故而,我们其实不必过分强调,让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满意于裁判结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实践表明,很多老百姓是以官司胜负来决定满意度高低的,失落、不解甚至不满,从来是司法的一部分,也是生活的一部分。另外,我们也不必一再降低老百姓打官司的成本,一味顺畅诉讼途径,鼓励民众以诉讼解决纠纷。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各有优势,各担使命,诉讼是最后一道、也是社会成本极高的纠纷解决方式。法官因繁重的工作压力而累倒,甚至经常以“司法民工”自嘲,绝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样子。

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如何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如扶助倒地老人却被讹诈、医生拒绝患者插队形成医闹、见义勇为致加害人伤亡等等……及时给出理性的回应,消除民众种种误解,涵养法治意识,无疑至为关键。

最后,作为法治的神经末梢,街镇是联系区和村居最为重要的一元,也是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最佳联结点,在那里,法治更多地与基层社会治理密切相连。鉴此,街镇的法律顾问,应更多地参与村居治理,包括乡规民约的审查与制定,善良风俗的促进与养成,基层政权监督机制之形成,以法治之风,抑制村匪村霸等黑恶势力之滋长……

到什么山头,唱什么山歌。法治之路,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作者系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

栏目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王海燕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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