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收治病种拟扩大到11类

日期:07-25
输液

原标题:家庭病床收治病种拟扩大到11类

对脑中风、肿瘤晚期等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的重病患者来说,设在家中的家庭病床解决了检查、治疗、护理和康复的大问题。记者从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疗保障局近日联合草拟的《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我市拟把家庭病床收治病种扩大到11类。

深圳对开设家庭病床已进行了7年的试点探索,并将其纳入社保支付范围。此次草拟《办法》对我市家庭病床的适用范围、收治条件、承办机构、服务流程、项目及纳入社保管理等进行了完善,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民可以上市卫健委官网阅读全文并于8月2日前反馈意见。

此次《办法》增加了孕期妇女、精神和运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等病种且进一步明确了收治条件。

《办法》界定了家庭病床收治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两种基本条件之一:一是因疾病需要卧床或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基本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总分≤40分:重度依赖);二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经评估后认定其饮食、运动、服药等依从性差,具有中风、营养不良等风险,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治疗、护理和康复。

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也根据深圳病患的实际情况扩大到11种病种:1、患者病情较重但生命体征平稳;2、气管插管、鼻饲或持续导尿,需定期进行治疗护理;3、压疮、造口、失禁患者;4、反复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5、糖尿病足;6、恶性肿瘤晚期;7、骨折后牵引或固定需卧床治疗的患者;8、孕期妇女、精神和运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9、临终关怀;10、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及外伤术后适宜在家中康复治疗患者;11、65岁以上、慢性病长期卧床需治疗者。

与2012年我市印发的《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此次修订的《办法》取消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几个字,将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所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要。

为了保证医疗安全,记者注意到《办法》细化了家庭病床服务中开展静脉输液的药物范围。

《办法》规定,家庭病床原则上不提供静脉输液或其他存在较大风险的医疗操作,如确需在家中进行生命支持的静脉输液的患者,须告知患者(或家属)有关医疗风险,患者(或家属)要签订知情同意书。而且医务人员在开展静脉输液等治疗过程中,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直系家属充分授权的看护人员陪同、观察。

《办法》明确在家庭病床开展静脉输液的药物,应仅限于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和基本能量支持治疗药物,以下药物不得在家庭病床静脉输注: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升压药物、降压药物、中药制剂、成分复杂的营养输液及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或过敏反应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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