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焦点访谈丨外逃13年被押回国!直击追逃追赃全过程
这几年,国家一直在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把惩治腐败的天罗地网撒向全球,一批红通人员被缉拿归案。腐败分子躲到哪里,我们就要追到哪里,但是国际追逃追赃和在国内有很大的不同,牵涉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不同的法律和制度。怎样提高追逃追赃的水平,把那些逍遥法外多年的腐败分子从海外缉拿归案?不仅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也需要熟悉和适应对方国家的法律要求。
2019年7月5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姚锦旗案开庭审理。
姚锦旗是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原副县长,因涉嫌巨额受贿,于2005年外逃至保加利亚,2018年底被引渡回国。
姚锦旗被追逃回国具有非常特别的意义,他外逃后至欧盟成员国保加利亚,是我国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的第一位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也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成功引渡第一案。
姚锦旗此时无限悔恨,但在2005年他出逃时,却是精心设计了逃亡路线以躲避追逃,先后辗转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古巴、多米尼加、哥伦比亚等多个国家,最后在保加利亚落脚,行踪极为隐秘、多变。
对姚锦旗来说,逃亡之路漫长又看不到希望,而追逃他的过程也并不顺利。在姚锦旗外逃后的第二天,当地检察机关便对其立案侦查,但一直到2018年,近13年间,案件侦办一直没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姚锦旗是否逃到了境外,究竟人在哪里,始终无法确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工作人员王涛说:“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当时相关的部门各负责一摊儿,属于九龙治水的状态,职能比较分散,导致相互之间脱节,没有形成合力,所以给了腐败分子一些钻空子的机会。”
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追逃追赃工作存在一些障碍,这也是党中央一直在努力解决的问题。2014年6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同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明确了反腐败追逃追赃是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国家监委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各级纪委监委既要统筹协调其他各相关部门,也成为办理职务犯罪追逃案件的责任主体。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说:“监察法颁布以后,赋予监察委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职权,在办案过程中,有些材料需要从公安调取,有些材料需要从检察机关调取,有些材料需要从人民银行反洗钱机构调取,他们就可以直接在国内组织协调这些机构配合。”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破除了体制机制障碍,通过立法,为纪检监察机关追逃追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一个责任明确、各部门联动、上下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起来。追逃追赃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高质量发展阶段,许多难以推进的追逃案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姚锦旗案便是其一。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委员陈欣说:“安排集中统一领导,各方面力量都汇聚到纪委监委来,调查的力量增强了,突破案件的能力增强了。”
3个月后,姚锦旗的虚假身份和藏匿地点等关键信息被锁定。
中央追逃办马上协调公安部,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布了红色通缉令。
与此同时,我国也派出工作人员赴保加利亚,与有关部门沟通追逃工作。姚锦旗已经被保方缉捕,那么该用哪种法律手段把他带回来呢?这是办案机关面临的一个选择。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工作人员王涛说:“我们当时采取了两手准备,一方面是采取引渡的手段,另一方面是通过遣返的手段。综合研究了两国的关系以及中保双边的引渡法,我们认为把姚锦旗通过双边引渡条约引渡回来的可能性成功率是非常大的。”
对姚锦旗来说,遣返和引渡两种方式都可以适用,但两者有所不同。遣返一般是指被遣返人违反了移民法、非法入境,有可能对现在的居留国造成一定危害,因此居留国将他遣返出境。
而引渡则是外逃人员触犯了本国法律后外逃,因此这个国家向现在的居留国提出请求,居留国帮助引渡外逃人员回国,这是对对方国家刑事追诉活动的一种明确的支持和帮助。而对被引渡人来说,这意味着回国后一定会接受审判或被执行刑罚,因此一般国家对接受引渡请求都非常谨慎。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被请求国在决定是不是要引渡的时候,要对请求国所指控的行为进行审查,这个行为要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就是说请求国所指控的那个行为,在被请求国也认为应当是给予刑事追诉的,是犯罪的。引渡的进程比较复杂,有的国家一个引渡案件可能会审几年。”
要善于运用合适的法律手段追逃追赃,这是新时期反腐败工作对追逃追赃队伍提出的更高要求。办案机关反复研究相关法律,综合研判,力求既要顺利完成追逃,又要达到最佳的反腐效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工作人员王涛说:“对于我们来说,从欧盟国家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我们能够从欧盟国家把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回来,对于现在一些潜逃在欧盟国家,欧美发达国家的外逃腐败分子有极大的震慑力度。哪怕引渡会比遣返更复杂、更有挑战性,我们还是决定采用引渡的方式来进行。”
根据中保引渡条约的规定,中方必须在30天临时羁押期内,向保加利亚递交正式的引渡请求书。其中的证据材料必须足够充分,能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由于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这项工作是有难度的。
中央追逃办和浙江省、绍兴市监委组成专班,严格按照中保引渡条约和保加利亚法律规定,逐一梳理符合引渡要求的证据。浙江当地办案人员在后方联动,根据前方要求,及时在当地核实、补充证据。
办案机关还充分考虑到两国制度的不同,主动回应对方关切,推动双方达成更多共识。
王涛说:“我们充分考虑了保加利亚以前废除了死刑,在死刑方面的关切,我们根据会商最高法以及相关的部门,结合我们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在引渡请求书上面,写上基于姚锦旗的犯罪事实,中国的法院法官不会对他作出死刑判决相关的内容。”
经过努力,工作组提交的引渡请求书,赢得了保加利亚方面的充分认可。
一方面要让对方认可引渡请求;另一方面,还要研究如何能提高引渡效率、简化流程,一旦保加利亚同意引渡,就能尽快把姚锦旗引渡回国,避免耗费过多时间和司法成本。办案机关依旧在法律框架下寻找解决方案,并决定推动采用“简易引渡”的方式。而保加利亚能否接受简易引渡,一个重要因素是被引渡对象的意愿。
最终姚锦旗自愿接受被引渡回国,这也成为保加利亚同意接受我国引渡请求的一个重要依据。
法庭为姚锦旗指定的律师建议他以政治避难的方式来回避引渡或者拖延时间,姚锦旗明确对律师讲:“我的事情最终还要回国解决,再拖也没有意义。”当庭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2018年11月26日,保加利亚索非亚地方法院作出裁决,同意引渡姚锦旗,并启动了引渡简易程序,最大程度简化了流程。
2018年11月30日,姚锦旗被引渡回国,从他触网到被引渡回国,只用了短短44天,就走完了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引渡法律程序。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有逃必追、一追到底,让已经潜逃的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目前,国际追逃追赃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许多新的风险和挑战。纪检监察机关也在适应新要求,提高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能力和水平,并通过培训学习等形式,让全国各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深入了解重点国家法律制度,提高打法律战的能力和水平。以国际视野和眼光、以法律为武器,提升国际追逃追赃的水平,追逃的天网将越织越密。
责任编辑: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