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子型"干部公然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日期:07-23
补偿款房产

原标题:"狮子型"干部公然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长期在“拆迁”岗位上工作,黄炳立靠山吃山,通过合作开办公司、以借为名变相索要、免除利息和债务等方式敛财794万余元,这些均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新型受贿犯罪。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为了26万元好处费——

黄炳立受贿、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庭审现场

被告人黄炳立受审

“作为曾经的一名‘抗洪’英雄,转业到地方工作后,随着职位的升迁、权力的提升,不满足于现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抬头,私欲极度膨胀,视党章党规党纪如无物,不断挑战纪律的底线……”在浙江省金华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黄炳立在纪录片中的一席忏悔之言,给人印象深刻。

今年5月,经金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金华市“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三改一拆,是指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金华市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金华市金东区多湖区块企业征迁指挥部原指挥长黄炳立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9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黄炳立表示服判,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1.不为人知的“另一面”

1970年出生的黄炳立曾在部队服役7年,服役期间因在抗洪抢险中表现突出,被誉为“抗洪英雄”。转业回到金华市浦江县后,黄炳立从一名乡镇人武干事干起,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先后担任街道人武部部长、乡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副区长等职务。

近年来,浙江全面开展对城市规划区内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的改造,开展拆除全省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三改一拆”行动。2014年,在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期间,黄炳立担任指挥部总指挥。他不负众望,在征迁过程中啃下一个个“硬骨头”,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开发区域内的征迁任务,一时名声大噪。之后几年,他又先后在金华市金东区担任多个征迁区域指挥部总指挥,每次都出色完成征迁任务,成为大家眼中敢打敢拼的“狮子型”领导干部。然而,就是这位大家眼中的“抗洪英雄”“狮子型”干部,却有着不为人知的另一面。

据金华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法院判决认定,黄炳立在2011年至2018年先后担任浦江县浦阳街道党工委书记,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总指挥,金华市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金东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金东区多湖区块企业征迁指挥部指挥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大代表资格审核、征迁调查、房屋拆除业务、征迁补偿款及土地补偿金的发放过程中,为多名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或以借为名索要他人财物达794万余元。他甚至胆大妄为,在担任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总指挥期间,授意下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将吴某被法院保全查封的征迁补偿款1010万元全额发放,导致法院裁判生效后无法执行,严重妨碍了诉讼活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

翻开法院的判决书,记者发现,黄炳立的受贿犯罪与一般受贿犯罪相比有颇多“新”意,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几乎全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新型受贿犯罪。

2.以“借”为名索要钱财

2011年底,在黄炳立担任浦江县浦阳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请托人盛某想取得浦江县人大代表资格,找到黄炳立帮忙。黄炳立答应了盛某的请求。在主持召开浦阳街道党政班子会议、审核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的过程中,黄炳立通过主动提名等,最终帮助盛某取得了浦江县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

2012年1月,黄炳立认为盛某欠自己一份人情,就向盛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一年到期后,黄炳立仅归还了借款本金但未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这200万元借款一年的利息为12万元。

2017年,黄炳立利用担任上述三个征迁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帮助王某取得了金东区范围内的多项房屋拆除和其他工程项目。2017年7月至11月间,黄炳立以借为名,要求王某通过存现、转账到指定第三人账户等方式,先后向王某索得人民币296万元。2017底,为掩盖索贿事实,黄炳立让他的朋友赵某向王某虚假出具了一张涉及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条。

黄炳立深谙以“借”为名索要钱款的门道,也认为这一收钱方式最安全。

2016年至2017年,黄炳立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朋友方某及金华某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请托,在该公司位于多湖区块赤山基地地块征迁补偿过程中,以增加牧场设施用地比例的方法,使该公司多获得216万元土地补偿金。2017年6月,黄炳立通过方某,以借为名向夏某索得人民币10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黄炳立利用担任三个征迁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取得征迁调查业务提供帮助。2017年9月,黄炳立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张某为感谢黄炳立对公司业务的帮助,提出这20万元人民币送给黄炳立不用归还,黄炳立当即笑纳。

3.与人合伙开公司变身隐形“股东”

2015年底至2017年,黄炳立利用担任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金东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金东区多湖区块企业征迁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金华市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业务经营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鲍某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鲍某为能得到黄炳立关照,还送给黄炳立一辆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汽车,并支付了三年车辆保险费1.8万元人民币。

只收些好处费并不能满足黄炳立的欲望和野心。善于经营的他已然将“拆迁”作为一门生意,靠山吃山,运用自如。2016年上半年,黄炳立授意鲍某成立了捷顺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该公司取得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范围内的多项征迁调查业务。同年11月,鲍某送给黄炳立一张存有人民币10万余元的银行卡。2017年1月,鲍某再次将人民币10万元转入该银行卡。黄炳立通过取现、刷卡消费等形式收受鲍某所送人民币19万余元。

2016年12月,黄炳立与黄某商议“合作”开办中溒公司,约定黄某占股10%,黄炳立占股90%,公司由黄某出资和经营管理,黄炳立未实际出资。之后,黄炳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该公司取得多项征迁调查业务。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经黄炳立主动提出,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黄炳立及其妻子葛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将现金转交葛某等方式,先后送给黄炳立共计人民币295万元。

4.收受好处公然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2012年9月,因吴某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引发诉讼,他位于浦江县人民东路某房产被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保全查封,保全金额人民币1010万元。孝感市中级法院还分别于2014年9月、2015年9月对该房产进行了续封。2014年10月,浦江县政府对金狮湖区域开展征收,将吴某房产列入了征迁范围,具体由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实施。为防止吴某被查封房产及征收补偿款被孝感市中级法院执行,吴某亲属吴某洪、吴某超多次请托时任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总指挥的黄炳立,让他帮忙将征收补偿款全部支付给吴某。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黄炳立在明知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涉及的补偿款应公证提存的情况下,仍授意指挥部工作人员并由其签字同意,将全额补偿款人民币1910万余元支付给吴某。2016年5月,该房产被拆除。同年12月,孝感市中级法院对吴某与他人债务纠纷作出生效判决予以强制执行。2017年2月,湖北省大悟县法院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吴某未予以执行。后来吴某迫于压力将人民币1010万元退回金狮湖指挥部,该款于2017年12月由金狮湖指挥部汇至大悟县法院。

黄炳立敢于如此对抗法律,坚持为吴某“站台”,除了他一贯法治意识淡薄外,其实还是有“利”可图。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感谢黄炳立的帮助,吴某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以每月人民币2万元,分13次转账送给黄炳立的情人、特定关系人张某,用以支付黄炳立为张某所购杭州房产的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黄炳立都毫不客气地收下。

身为领导干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黄炳立为何一次次向请托人开口索要钱财?据办案人员介绍,自身的贪婪是导致黄炳立以身试法的主因,而其家庭经济问题是客观因素。据调查,黄炳立的妻子经营着一家袜业公司(实为夫妻合营),由于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每当遇到需要还钱时,妻子便催促黄炳立想办法,黄炳立的受贿款也因此大部分被用于偿还企业债务和经营运转。

2018年7月10日,黄炳立被金华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经金华市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我认罪,我服法,我后悔……”今年5月21日,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黄炳立当庭表示不上诉。

◎公诉人说案

以新手段受贿“打擦边球”完全是自欺欺人

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公诉二部副主任夏云

黄炳立曾在工作岗位上表现较好,受到组织的重视培养,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客观地说,黄炳立在这些年的工作中,也曾付出过努力、取得过突出成绩。然而,黄炳立在这些年中取得的业绩,所承载的绝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努力,更多的是党和人民对他的厚爱;所代表的,绝不仅仅是他个人的进步,更多的是组织对他的信任。对此,黄炳立本应倍加珍惜,努力回报党和人民,然而他却在金钱、物质和腐朽生活方式的诱惑下,逐渐放弃了自身的党性修养,放弃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政治学习、法律学习,最终没有守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底线、法律底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对每一位公职人员而言,都是非常深刻的教训。

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打击腐败犯罪力度不断加大,贿赂犯罪方式越来越隐蔽,手段翻新、花样百出。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对各类“新型受贿行为”及其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然而,仍有一部分心存侥幸的公职人员,就像本案中的被告人黄炳立一样,试图通过一些新型权钱交易手段“打擦边球”——他通过合作开办公司收受钱财、以借为名变相索取财物、免除利息和债务等隐蔽方式实施的受贿行为,均属于两高《意见》和《解释》所规定的新型受贿犯罪。尽管绞尽脑汁,自认为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这完全是自欺欺人。即便时过境迁,也会雁过留痕,只要利用公权力为他人谋取私利,不论是什么时候收受他人财物,也不论收受的形式如何隐蔽,都脱离不了权钱交易的本质,也都逃脱不掉法律的制裁。

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和告诫所有的公职人员,权力是把双刃剑,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清楚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在各种诱惑面前切莫伸手,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必须时刻保持警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切实拧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才对得起自己以往的奋斗积累,才能守住自身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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