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犯故意杀人、放火、盗窃等罪十堰25岁男子被执行死刑
新京报快讯据湖北高院官方微信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十堰市房县男子代全强于2019年7月19日清晨被执行死刑。
犯罪事实
杀人罪:深夜与邻居产生争执后杀人
2016年9月2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代全强(男,1994年生,十堰市房县人)在出租屋内休息时,被害人张某(殁年26岁)下班后回家经过代全强所住楼层,代全强认为张某穿高跟鞋上楼的声音影响自己休息,遂出门找张某理论,两人发生争吵并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呼喊救命,代全强便使劲用手掐住张某颈部致其昏迷,随后将其拖至屋内。在确定张某死亡后,代全强于2016年9月28日凌晨2时49分,将张某挎包等随身物品丢弃在附近的垃圾箱内。早上8时左右,代全强出门购得大号拉杆箱一个,然后返回出租房将死者张某的尸体装入拉杆箱内。上午9时许,代全强通过“滴滴打车”携带拉杆箱出门,在十堰市源园公园附近下车,又转乘轿车前往房县。当日中午12时许,代全强在房县城关镇一小区门口下车后,趁无人时在河堤边将装有张某尸体的箱子抛入河中。
2016年10月6日18时,被害人尸体被人在河边发现。经鉴定,被害人系被捂压口鼻部或按压颈部形成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
放火罪:对原公司不满后纵火
被告人代全强曾在十堰市某保健品营业部工作,负责销售保健品。离职后因对公司不满,遂产生将该公司营业部烧毁的想法。2016年9月19日18时许,代全强购买了一把螺丝刀后潜入公司所在大厦内,用螺丝刀将公司侧门撬开,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储藏室及经理办公室内的被子、睡袋、毛毯等物品点燃后逃离现场。
当晚22时40分左右,起火燃烧形成的烟雾触发了大厦室内消防自动喷淋系统,系统喷水后将明火扑灭。此次起火造成财物、公司隔壁的医务室以及楼下超市物品损害。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12599元。
盗窃罪:入室盗窃900余元纪念币
2016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代全强撬门进入十堰市某保健品营业部,将仓库内的900余元纪念币盗走后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代全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全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湖北高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