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切实解决执行难|“大老板”拒执,还将子女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结果被判刑了
因民事追偿权纠纷,广西北流某润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某献被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判令其支付被害人梁某强、杨某、梁某垫付款2361661.51元,被告人杨某献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润公司、杨某献均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被害人梁某强等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年11月4日、12月6日,法院分别向杨某献送达报告财产令、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
杨某献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且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其子女三人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
杨某献经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献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子女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被告人杨某献的其他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某献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被告人杨某献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子女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