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费“双降低” 职工待遇“两提高”

日期:07-22
工伤

原标题:单位缴费“双降低”职工待遇“两提高”

青岛日报7月21日讯为实现用人单位减费降负、工伤职工待遇不降低的目标,我市决定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同时通过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计发基数,再次提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缴费“双降低”。一是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在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再降低50%,即降至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25%,下调费率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后青岛市一至八类行业分类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05%、0.1%、0.18%、0.23%、0.28%、0.33%、0.4%、0.48%,全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为0.15%,为全省平均缴费费率的23%,预计2019年度可为全市用人单位减负1.42亿元。二是降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以往规定,青岛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即以2018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791元(月均5733元)为基数,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将以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383元(月均5449元)为基数,比以往规定基数每月降低284元。

工伤保险待遇“两提高”。一是提高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根据市统计局发布数据,自2019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1至4级职工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亲属领取的丧葬费以及用人单位在核定工伤5至6级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以青岛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791元(月均5733元)作为计发基数,比上一年度增幅7.9%。二是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有关数据,自2019年1月1日起,工亡职工亲属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的20倍,为78.502万元,比去年增加5.7万元。上述相关待遇将于近期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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