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局]基层女干部拒绝升官遭处理,冤不冤?
近日,云南绥江县两名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而被严肃处理一事,引起了各方热议。
去年8月,绥江县委启动干部考察工作,会仪镇财政所科员钟尚敏和县财政局企业统评股股长宛辛勤,因考察成绩位列前两名,拟被县委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但在考察阶段,二人则分别以身体和家庭缘故拒绝了组织工作安排,因而受到党纪处分。
给了“上进”的机会,干部却冒着违反组织纪律的风险拒绝被“升官”?罕见剧情外,这事也提供了观察基层官场的一扇窗——
党员干部拒绝提拔遭处理,究竟有啥难言之隐?
云南绥江县一景
选拔
从组织和干部工作的角度看,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
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化水平越来越高,这突出地表现在程序规范化上。据2019年3月份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包括五个环节:
先是分析研判和动议。在这个阶段,组织部门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并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
以岛叔的调研经历来观,体制内的人都觉得被提拔不容易;但站在组织部门的角度,要配齐班子、找到合适的干部,也绝非易事。
对班子而言,年龄、性别都是重要考量因素,诸多条件一框定,选择范围并不大。绥江县的情况,按常理推测,应该是组织部门出于对专业背景、年龄、甚至性别的种种考虑,财政局的年轻女干部才被纳入视野。
第二步是民主推荐。主要通过谈话调研推荐或会议推荐,差额提出推荐人选。两名女干部这次获得了民主推荐的第一和第二名,说明他们的工作业绩和为人处事本身是获得本单位大多数同志的认可的。
第三个环节是考察,也是此次“干部拒绝升任”的事发环节。
经由民主推荐,有相关权限的党委再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这中间,组织部门需要审核档案和个人事项报告,还要征求纪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从组织程序看,考察对象的确定是极为关键的一步:如果不出意外,提拔是没什么问题的;故而绥江县的两个女干部被列为考察对象时,她们的同志就已表达了恭喜之意;但二人也恰恰就是在这个阶段和组织部门说明不愿被提拔。
一位是在谈话开始时就告知其真实想法,另一位则在回答考察组提问过程中闪烁其词、迟迟不交个人事项报告,最后以短信通知不想被提拔。
如果没出“意外”的话,这两名被考察对象还要经过“讨论决定”和“任职”两个后续程序。
后面的程序也一样严格。如两位女干部,要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得经过县人事工作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酝酿讨论,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通过,还要公示;如果是要担任政府领导职务,还要进一步走法律程序。
但无论如何,当事女干部终因“到新岗位工作可能照顾不好家庭”“身体可能应付不了新工作岗位”的意愿表达,不仅无缘于仕途升迁,还遭到了“真格”的处理。
绥江县纪委公众微信号“清风绥江”发布相关通报
责任
据当地纪委通报,绥江县财政局职工钟尚敏、宛辛勤“二名同志以个人利益为重,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借口个人家庭、身体等原因,向组织讨价还价,损害了组织威信,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经绥江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给予钟尚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宛辛勤全县通报问责;而两人被严肃处理,也在通报中被称为“咎由自取”。
如此“重创”,错处在谁?
两位女干部自身当然逃不过。至少,她们对“党管干部”原则缺乏认识,也欠缺“四个服从”的意识。一个比较妥善的处理方法是,在率先坚定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的立场的同时,再向组织表达自己的困难、请其充分考虑家庭和个人的实际情况。
在这个意义上,在考察环节以拖延个人事项报告、短信回应相推脱的、“遮遮掩掩、轻视组织”的行为,确应予以第一时间处理,遏制“讨价还价”之风。
而在更严重意义上,绥江县出的这个事,也说明了相关组织部门在平衡组织意图与个人意愿结合的问题上,存在相当的工作不力。
首先,应该打组织部门的板子。组织工作非常严肃,个人服从组织和干部任用坚持“事业为上”的原则——以事择人而非以人择事,这都没问题。但党员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其现实的生活困难和职业规划,也是属于“人岗结合”、“人事相宜”的重要的“人”的因素。
故而,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过程中,还是要在坚持组织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干部的个人意愿。
据绥江县会仪镇财政所一名工作人员的说法,涉事干部钟尚敏曾在财政所待过。2006年,绥江县实行“乡财县管”模式,财政所的人仍在镇上工作,但编制和工资均由绥江县财政局管理和发放;直到2012年,接到通知要求“财政下放”,镇财政所人员的编制和工资才由镇上管理。
上述工作人员称,钟尚敏在此期间,岗位还特意进行过调动,没有回到镇财政所工作,2008、09年左右,调任绥江县财政局会计管理中心, 2012年财政下放时,其人事材料就留在了绥江县财政局——这也印证了通报中“钟尚敏的理由是到新岗位工作可能照顾不好家庭”的表述。
另有媒体报道,相关女干部居于县城,不愿接受提拔,是因“生完二胎刚休完产假,不想离孩子太远。”
据岛叔在云南的同事,绥江县位于云南省东北缘,该县境内山多坝少、沟壑起伏,离县去镇的这几十公里山高路远,令已有家室的女干部考量再三,也是情理可解。
而在程序上,组织的干部考察,不是党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决定”,考察材料属于“决策参考”,对考察过程中干部的“态度表示”进行“超前”处罚,又是否是在准确理解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最后,初始提名人选单位的板子也必须打下——绥江财政局这次被追责一点都不冤枉:如此重大的事情,局党委竟然不了解自己干部的真实意愿,并且两个被考察干部还同时出了问题。
这也说明,局党委领导平常和下属交流谈心不多。甚至于对提拔任用这个事,也只将其视为可机械执行的程序性工作。对于执行过程中的调研的缺位,其也应负首要责任。
方向
从绥江县的“惊天”剧情放大来讲,组织意图和个人意愿之间到底该如何匹配?
一方面,从组织工作的严肃性和干部任用的基本原则上看,组织确有“不考虑”个人意愿的可能。
岛叔这些年在基层调研,地方提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就少有征求意见这个环节。绝大多数被提拔的基层干部,没到最后一刻,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要到哪个岗位任职。这说明,“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在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仍为首位。
但是,基层程序上没有提供个人意愿的表达渠道,并不意味着个人意愿就没有表达的机会。比如现在基层比较常见的一个现象是,有些党员干部或因个人原因、或为保护“隐私”,主动退出提拔的竞争。尤其是考察环节中的个人事项报告与公示制度,其实很能约束人。
那在什么时候表达自己的意愿比较合适?
在实践中,最好是在民主推荐阶段就予以说明。只是这也需要艺术——如果公开向同事说自己不想被推荐,不仅有“自作多情”的风险,还违反组织纪律。
一般而言,可以以谈心的形式向单位领导表达自己的意愿。领导在和组织部门沟通时,自然会表达其意见,或者在民主推荐阶段就可有一定的倾向性。这样一来,组织部门就不至于将那些不求“上进”的党员干部列入被考察名单,也不影响干部的后续提拔任用。
这次绥江县的事,倒也在无意间揭示了一个事实。现如今,年轻干部对官僚体制有了全新的认识。简单说来,越来越多的年轻干部将“干部”当作一份稳定而有保障的“职业”。
绥江县的两位在财政系统上班的女干部,其职位其实也没多大权力,不见得有什么“实权”。她们之所以不愿意提拔,主要还是出于家庭和个人原因,不想走仕途。
近些年里,基层治理生态发生了很大改变。一方面,基层干部晋升慢慢呈现出“努力就有机会”的制度环境,“能力”和“态度”成了基层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导向和原则。
但与此同时,用人者也需明白,干部的选拔任用,终究还是为了做好工作——能者上、庸者下,为基层岗位找到匹配的人选固然好;但暂时“不能”者,也不能硬上,更不可一朝“赶鸭子上架”不得,就动了“恨铁不成钢”的怒火。
有句网友问得好,能在全县干部中名列前二,那真能是“做老爷、享清福”“忘了初心”的主儿?
着急扣帽子之前,很多事情,本可考虑得更“稳”些。
文/吕德文(武汉大学社会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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