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纪法小课|腐败分子跑了、死了,违法所得怎么办?
受贿2.38亿余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赃款,利用违法所得在境外购买房产、国债……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公告,让外逃人员彭旭峰重回大众视野。
彭旭峰,曾任湖南省长沙市建委副主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月,彭旭峰及其妻贾斯语外逃。2018年6月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曝光了50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有关线索,其中便包括彭旭峰。
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跑了,在暂时抓不到人的情况下,真就拿他们没辙了吗?当然不是。我国法律就此专门安排了一大利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13年1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三章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根据该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上述规定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导致赃款赃物无法处理的问题。
上面那份岳阳中院的公告也显示,检察机关已于近日向法院提出没收彭旭峰、贾斯语夫妻违法所得申请,经岳阳中院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彭旭峰实施了受贿犯罪,贾斯语实施了受贿、洗钱犯罪,该院遂立案受理。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岳阳中院将依法审理。
近年来,被使用该程序的腐败干部不乏其人,其中还有“大老虎”,比如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
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2014年 8月 29日,任润厚被宣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1个月后,任润厚因病死亡。2017年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院就扬州市检察院没收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等,上缴国库。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职务犯罪调查权转归监察机关行使,对于被调查人逃匿或死亡情形处理,也属于监察机关的调查范畴。那么,监察机关如何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是监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由此可见,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失职渎职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二是被调查人必须是逃匿且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被调查人死亡的。这里所说的“通缉”是指监察机关通令缉拿应当留置而在逃的被调查人归案的一种调查措施。
三是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对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继续调查的批准权限,在省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作出的结论,应当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规定。
事实上,监察法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高度一致,实现了监察法与刑诉法相互衔接、相互贯通,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具体内容的直接体现。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如果腐败分子逃匿或者死亡,不没收其违法所得,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也会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由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强大保护,对腐败犯罪分子则是有力震慑和宣示:搞腐败到最后不过是当个“财物保管员”,违法所得必将被一追到底,“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图谋只能是痴心妄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段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