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执检察官王亮:心细如发 尊崇法律

日期:07-19
王亮

原标题:刑执检察官王亮:心细如发尊崇法律

穿着蓝背心的在押人员在打扫卫生和给其他在押人员送饭送水。“在看守所,穿着蓝背心的是已决犯,按照相关规定,这些留所服刑人员是不能从事工勤劳动的。”王亮当即询问,却得到这样的回答:“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做的啊,人手不够就让他们帮忙……”

看守所的“蓝背心”

刑执检察官王亮:心细如发 尊崇法律

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官王亮

刑执检察官王亮:心细如发 尊崇法律

六年过去,但那天晚上的电话铃声却犹在耳边。

2013年8月8日,炎热夏季的一个周六,凌晨两三时许,睡梦中的王亮突然接到武汉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电话:区看守所在押人员自杀身亡。那天,包括法医在内的调查专班很快组成,作为专班成员,王亮同大家一起,第一时间赶往了事发看守所。

在分别询问了死者陈某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值班民警、狱医等人后,王亮她们大致了解了整个事发经过:凌晨1时许,在押人员杜某醒来看到监室卫生间有人影,叫了两声未得到回应后,喊醒另一名监友一同到卫生间查看,赫然发现在押人员陈某吊在窗口的铁栅栏上,脖子上套着自己的囚服。几个人合力将陈某抬至监室地板上,并按响了报警铃,值班民警随即赶来将陈某送往医务室抢救。后陈某被转至综合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检9年多,王亮一直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主要负责对全市15个基层院的监所检察工作指导,以及推动全市刑罚执行专项、重点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武汉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工作的那些年,对于刑罚监管场所发生的事故,她更是几乎都参与了监督调查。

心细如发

那天,王亮等人调取了当晚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民警巡查记录,录像证实了事发经过和民警巡查的时间、次数,以及陈某刻意躲避巡查的行为。之后,她们又收集了陈某的入所登记资料、涉案法律文书、病历等进行了审核,还对陈某自被拘留之日起的全部录像进行了查看,没有发现其有被殴打、体罚的情形。她们还找到办理陈某案件的派出所民警,详细询问了陈某所涉案件案情及其家庭背景、生活经历、性格特征、前科等情况。最终的结论是,陈某极可能因为害怕即将判处的刑期很长,从而对生活失去希望。武汉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最后亦证实,陈某确系自缢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看守所及监管民警是否存在管理和失职问题呢?通过进一步调查,王亮得知,早在几个月前,驻所检察干警就曾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监室卫生间窗口存在安全隐患,并与所领导交换了意见。该所接受意见,向上级书面报告,请求拨款对监室窗户进行改造,得到批准同意。改造工作于6月初启动,至此次事发已改造完15个监室,还剩30个未完成,遗憾的是,陈某所在的监室就在这30个之中。

通过查询陈某进所后的各项记录并与监控对照,王亮还发现,陈某于8月8日被刑拘后,在过渡监室呆了不到半天,就在当日被转入普通监室,当晚出事。“这违反了看守所的管理规定,新收押人员的过渡时间不得少于7日,并且看守所民警应及时关注新收押人员的心理状况。”王亮指出。此外,王亮认为,虽然案发时正值深夜,监室卫生间光线暗淡,监控区域视频模糊,但监控民警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件的发生,仍存在一定失职。

王亮指导区院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对其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其加快监室设施改造进度;对监控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加强民警教育培训和警力投入,细化值班巡视工作职责;强化在押人员教育管理;查找管理漏洞,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监所安全,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查清相关民警事发期间履职情况,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对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每起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必须细致而全面,这既是对我们自己的工作负责,也是对被调查单位和在押人员家属负责。”王亮肯定地说道。由于此次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及时且妥当,陈某家属的情绪一直都比较平稳,也坦然接受了调查结论。

执行不了吗

在王亮看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意义,就在于从一些习惯性做法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项新的职能:财产刑执行监督。次年,城郊地区检察院将此项监督工作作为专项活动重点,积极启动试点。

然而,法律虽赋予了权力,一时还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何开展监督呢?王亮和同事们用了一个“最笨”的办法。她们来到法院,用了半个月时间,将其近三年来所有涉及财产刑的近200件案件全部清查了一遍,建立了一整套清晰的台账。每起案件有无交纳罚金或没收财产?没有的话,有无移交执行部门?不查不知道,一查吃一惊,这些案件的财产刑未执行率竟达到60%!

“看来财产刑的执行问题一直未得到重视。”为此,王亮等人多次上门,与法院各个相关部门沟通,寻求解决方法。

“以后能执行的案件就由刑庭来执行,执行不了的一定要到立案庭立案,然后移交执行局办理。”王亮她们提出解决之道。

“可是,如果被执行人实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立了案没法结案呀。”对方表示为难。

“首先要立了案,我们才能去查到底有没有财产可执行,这个前后关系不能倒置。”王亮认真地说道,“既然法律规定了这一刑罚,我们就必须执行到位,否则刑罚的惩戒目的何以达到?”

反复沟通和协调下,法院内部各部门签订会议纪要,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流程和各部门职责。

“几年来,通过持续监督,全市两级法院在财产刑执行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执行的整个流程也都理顺了。”王亮说,“监督就是要促进我们的监督对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法律监督工作的意义不就体现在这里吗?”

2015年,和同事一起来到某看守所进行突击检查时,王亮眼尖地看到,有穿着蓝背心的在押人员在打扫卫生和给其他在押人员送饭送水。“在看守所,穿着蓝背心的是已决犯,按照相关规定,这些留所服刑人员是不能从事工勤劳动的。”

王亮当即问身边的一位看守所民警,让已决犯从事工勤劳动的原因,却得到意外的回答:“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做的啊,人手不够就让他们帮忙……”经过多方了解,王亮发现,这种现象在全市多个看守所均有存在。

发现这一问题的同时,又有在押人员家属向城郊地区检察院投诉,称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钱款管理不规范,在押人员释放后充值卡里的钱没有退还。督促区院监所部门进行调查的同时,王亮和同事走访了部分看守所,要求查看在押人员消费记录,可大多都提供不了。“说明这一管理不规范问题确实普遍存在。”

为督促解决同期发现的这两项问题,王亮拟写了一份检察建议书,要求全面加强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财务管理,对发生的问题认真整改。收到检察建议后,主管部门负责人专程来城郊地区检察院了解情况,之后召开全市专题会议启动整改,并制定下发《监管场所“五严禁”》等制度,主管部门负责人还与各看守所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确保整改真正落到实处。

“发一份建议就要力求解决一个或多个问题,这样才能体现我们监督的精准性和监督的效果,这对在押人员的权益也是一种维护。”王亮认为。

真的“无法收监”?

2016年4月,一场针对审判前未羁押、法院判处监禁刑后未交付执行罪犯的专项清理活动在该市监所检察部门拉开序幕。同年6月,在前期摸排基础上,王亮进一步细查各区未交付执行人员情况表,江汉辖区38岁的徐某引起了她的注意:徐某三次因贩毒被判刑,却三次都因怀孕未被收监;2014年10月法院判处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其又因在哺乳期而被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规定,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收监,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快两年过去了,徐某仍然带着快两岁的小孩‘暂外’,一个以贩养吸的毒犯还逍遥法外,立法的善意不允许被恶意借用!”王亮坚定地认为,必须立即将徐某收监。从事刑事监督的检察官,总有一股不依不饶的劲头,他们绝不轻易让步,这是对法律一丝不苟的尊崇。

她立刻联系了江汉区检察院监所科负责人,两人一起来到徐某的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并建议将徐某立即收监。监管民警简要介绍了徐某的情况后,将他们带到了徐某家。

“如果你们非要我坐牢的话,我只能将孩子丢在你们检察院门口了!”见到检察官,徐某抱着孩子哭诉。

“她的女儿叫小英,从小没有父亲,如果她被收监,两岁的孩子怎么办?”监管民警向王亮介绍了情况。

“不是还有外公外婆吗?去找找看。”于是,一行人又来到徐某的父母家。了解检察官的来意后,老两口你一言,我一语:“我们都七十多岁了,生活靠低保,拿什么抚养孩子?”

听了老人的话,王亮心中五味杂陈:两位老人年事已高,没有收入,一来他们不愿接收,二来就算勉强接收,将孩子交他们代管,能安心吗?

怎么办?那些因缺少监管导致幼儿丧生的惨案浮现在王亮的脑海里,她暗下决心:“必须为小英找到合适的抚养人!”但是,送孤儿院吧,不符合送民政部门的规定;送朋友抚养吧,徐某身边全是毒友,完全不具备抚养能力。

“难道真没有一个可靠的亲人朋友吗?”王亮不甘心。她反复翻阅案卷,无果,又去找户籍民警,甚至跑到徐某所在的社区了解情况,希望能寻到点线索。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一次跟街坊邻居的谈话中,王亮偶然听闻,徐某有一位远房表哥,家住该市汉阳区,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事情有了一线转机,王亮松了口气,迅速与徐某表哥一家取得联系。起初,表哥表嫂也左右为难、顾虑重重,但王亮她们仍不放弃地多次前往,耐心说服、反复劝导。在血浓于水的亲情感染下,表哥一家终于答应抚养小英。

徐某被依法送往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

一个周末,王亮带着自己的孩子一起去探访小英。看着孩子们在阳光下奔跑,小英圆圆的脸上露出灿烂的笑容,王亮欣慰地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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