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规范扶贫小额信贷管理 禁止非生产性支出

日期:07-18
补偿金

原标题:四部门规范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禁止非生产性支出

新京报讯(记者李傲)新京报记者从国务院扶贫办获悉,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通知表示,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通知明确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贷款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向贫困户多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对于贷款用途,通知表示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而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等。风险补偿金要存放在共管账户,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新京报记者李傲编辑唐峥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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