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出台解决办法:文件灭失股东下落不明照样注销
如何让“僵尸企业”彻底退出市场?上海有了实招。自去年起,市市场监管局就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裁定执行等问题展开系列调研并多次会商,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于今年6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昨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就《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联合召开共同推进解决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政策发布会。针对“僵尸企业”注销过程中“四大硬伤”,《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已拿出破解之道——
走通堵点。对于因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账册、文件灭失,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正常清算的“僵尸企业”,在履行相关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公司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有关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简化材料。破产企业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企业人员下落不明,履行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清税证明的,清算人或管理人凭有关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时,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清税证明;
保障权益。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张其合法权利;
明确义务。设有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的企业,在终结清算程序前,应对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避免因母体或股东主体资格灭失而产生新的“注销难”问题。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学军表示,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还将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厘清边界,避免企业、股东、行政机关因注销陷入循环诉讼,以进一步降低企业退出市场的制度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