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通运输部:参与考试舞弊、收受学员财物者不得聘为驾校教练
7月17日,交通运输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7日。
此次修订,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精简审批材料,简化申请人提交材料数量,对于营业执照、安全驾驶经历等许可机关可以采用网络在线获取核验的材料,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的总要求,建立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的预警机制。
在“教练员管理”方面,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不得收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其担任教练员: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的;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在教练员失信对象名单有效期内的。
教练员教学过程中应当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佩戴教练员标识,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教学活动,并采取相应消除措施。
教练员教学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以及侵犯学员其他权益;擅自离开教学岗位;饮酒后执教;不系安全带执教。
意见稿还新增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练员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对象名单制度,并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具体信用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强化计时培训系统应用、健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体系,完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发现教学过程中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等情况的,依法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净化驾驶培训市场。
取消驾培机构规模和培训车型种类挂钩的规定,赋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更多自主经营权。进一步放开从业资格培训市场,取消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与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挂钩的规定,积极回应从业资格培训市场需求。
此外,还研究提出了教练员教学服务规范、教练员档案管理、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等制度设计,增加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公示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内容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提升服务水平。
来源:孟亚旭/北京头条客户端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