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兴安原县长高亮获刑十一年,曾搭档的书记去年获刑八年
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原县长高亮受贿案近日一审宣判。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结果透露其妻曾与高亮一同受贿。
据“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7月11日,资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亮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538.6万元,4.15万美元,已经退缴在案的赃款55.3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个人受贿142.7万元、4.15万美元继续追缴;共同受贿340.6万元对高亮、吕红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高亮先后担任桂林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兴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在此期间,被告人高亮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和与其妻吕红(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8.6万元,美元4.15万。影响政府公信力,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谋利。个人收受和与吕红共同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538.6万元,美元4.1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亮所犯之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公诉机关对其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本案实际,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还介绍称,资源县纪委组织新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纪委机关工作人员七十余名干部旁听宣判,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晴对参加人员提出要求,一要认真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切实感受违法违纪带来的惨痛教训;二要以此为鉴,自查自省,警钟长鸣。
广西纪检监察网2017年3月30日援引桂林市纪委消息: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政府原县长高亮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同年8月,桂林市纪委发布了高亮被“双开”的消息:经查,高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红包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
另据广西媒体广西新闻网2017年3月刊文介绍,在高亮之前,兴安县原县委书记阳明、兴安县原县委副书记秦凌云、兴安县发改局原局长蒋运开等十多名党员干部被查处。
上述广西媒体消息介绍,高亮是湖南湘潭人,曾在桂林市政府办、桂林市发改委工作,2015年5月任兴安县委副书记、县长,跟时任兴安县委书记阳明搭档。2016年5月,阳明任龙胜县委书记。2016年7月,阳明任桂林市雁山区委书记。
2016年11月15日,桂林市纪委通报,桂林市雁山区委原书记阳明接受组织调查。2017年2月27日,桂林市纪委通报,阳明因严重违纪被“双开”。经查,阳明违反政治纪律,转移财产;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桂林市纪委审议并报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阳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阳明被查处之前,兴安原县委副书记秦凌云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兴安县原常委、原统战部部长蒋永静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兴安县政法委原书记冯远,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被开除党籍。兴安县武装部原政委盘远因受贿,一审被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兴安县建设局原局长孙玉杰,兴安县发改局原局长蒋运开,兴安县住建局原局长唐君和兴安县住建局原党组成员秦定全等十多员官员相继被纪委和检察机关查处。
另据南国早报客户端今年3月消息,去年10月19日,永福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兴安原县委书记阳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文某等10人给予的现金、金块等财物共计425万余元。判决阳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阳明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阳明违法收取的四块金块予以没收。阳明不服,上诉至桂林中院。去年12月28日,桂林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