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新闻媒体有组织地违法犯罪 苗迎春被判无期

日期: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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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有组织地违法犯罪,苗迎春一审被判无期

“请法警将被告人苗迎春等十人带上法庭。”7月12日9时58分,在法官一声令下,身着病号服的苗迎春在法警的押送下率先走进法庭。

当天,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宣判以苗迎春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一案,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等多项罪名。苗迎春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从2年到14年不等。

记者在庭审中获悉,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苗迎春为首的被告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达9人,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操纵舆论工具、插手民间经济纠纷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或者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力的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同案另一被告人刘晏)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所辖区域的媒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呼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对主犯苗迎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二年。

同时,被告人刘晏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徇私故意歪曲事实和违背法律,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晏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据悉,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二例涉黑案件。

来源:内蒙古晨报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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