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正常下车后遭侧翻车辆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日期:07-12
交通事故事故

原标题:驾驶员正常下车后遭侧翻车辆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案情】

2017年10月4日,林某驾驶一拖拉机拉载木板,运往某酒房,行至酒房附近的三叉路口,林某倒车行驶继续往酒房方向前进途中拖拉机右后轮陷入路边的软泥里。林某取来两个千斤顶,自行对陷在软泥里的拖拉机进行施救。不料拖拉机侧翻到路边的池塘里,导致林某被拉载的木板压到水底,当场溺水死亡。

经宾阳县农机部门认定,林某在自行对陷入软泥里的拖拉机进行施救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未能很好地预见,防护措施没有做好,施救中拖拉机侧翻进路边池塘,导致林某被拉载的木板压在水底,其过错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该拖拉机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后,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将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宾阳县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10000元损失。

【争议】

本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以及受害人是否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是受害人在对拖拉机施救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的人身意外事件。根据交强险条例及条款的规定,不是交通事故不应由交强险赔偿。且受害人是车辆的被保险人及交强险条例所指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对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事故属交通事故,林某的死亡是其正常下车后,在施救车辆过程中因车辆侧翻所致,其是在车辆以外遭受的损害,且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致其被动脱离车辆所致,因此,受害人林某符合车外“第三人”的身份,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问题。“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是因车辆轮胎陷入软泥后,受害人林某在施救过程中导致车辆侧翻并被车上的木板压在水底死亡的责任事故,其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定义的范围,而是否由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因此,本案事故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其次,关于受害人林某身份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人”的问题。应当以受害人伤亡时是在车内还是车外以及受害人是因交通事故作用下导致其从车内被动脱离车外所致,还是在正常下车离开车辆后遭受伤害加以认定。从立法目的看,交强险制度的设立初衷为了确保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致害的不特定“第三者”得到及时赔偿,即使是投保人,在其并非车辆驾驶人时,也有可能成为机动车侵害的“第三者”,如不加以区分就将投保人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有违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

【裁判】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损失为239885.97元,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初看案件,对于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而言可能难以理解。由于车辆保有率的提高,事故也随之增加。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提高法律意识,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谨慎注意,尤其是保险公司为免除其责任而罗列的格式条款。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维权,将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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