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纳入房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本报7月11日讯(记者臧会彬)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将通过开展房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按条款履行义务的形式,保障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的主体利益。
《方案》指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基本承保范围和赔偿责任期限分别包括: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少于15年、防水工程不少于10年、装修装饰工程不少于5年、机电工程不少于5年。
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此外,鼓励保险机构与建设单位双方协商延长保险赔偿责任期限,到期后鼓励续保。
《方案》要求,投保的建设单位在竣工交付时,需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简称“被保险人”)提供由保险公司编制的《房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认为房屋建筑存在质量缺陷的,可按《告知书》所述流程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收到申请后,相关机构应在2日内派员现场勘查,索赔申请后的7日内做出核定,将核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
《方案》明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地区以海口市、儋州市为主,同时也鼓励其他市县开展试点。试点对象为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同时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新建公共建筑也开展试点。今年9月起至2021年6月进入试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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