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时评:把“戒尺”还给老师,明确“尺度”是关键
最近几天,两则与教育有关的新闻受到广泛关注。其一:《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近日印发,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其二:山东省日照市五莲二中班主任杨某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受到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的严厉处罚(7月11日澎湃新闻)。
因为时间上的巧合,上述两则新闻引发了一些网友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应如何界定的讨论。这其实也正说明,《意见》提出的“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于“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职责,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由于目前相关程序性规定缺乏,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老师面对学生的不当言行甚至违规违纪行为,多少有些“不愿管、不敢管”;个别老师则把握不好管教尺度,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同时,一些孩子在家中享受着“站在宇宙中心”的爱,对于老师的批评甚是敏感,有的甚至无法忍受一星半点的批评,一旦被老师批评,往往喜欢向家长告状,而有的家长在爱子心切的心态驱使下很容易因此与教师发生纠纷,甚至造成家校矛盾。
笔者认为,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如何实施非常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的关键,在于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范围、程度和形式,保证教育惩戒适度而不过度。同时应该看到,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尺度和边界,对老师而言也是一种保护。
对于一些人认为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可能导致教师合法体罚学生的担心,笔者认为实无必要。教育部负责人在就《意见》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教育惩戒重在教育,要建立在对学生关心爱护、促进健康成长的基础上,目的是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爱学生,又严格管理、悉心教导,提升育人效果。而体罚学生则会损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与现有的教育立法、理念和目标背道而驰。当然,要彻底打消家长和公众的担心,还要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可操作强的实施细则,明确教师在教书育人、管理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明确哪些行为可为哪些不可为,规范教育惩戒权的正确行使。
总之,明确教育惩戒权,把“戒尺”还给老师,意义重大。同时,如何科学设置教育惩戒权包含的每一项具体措施,如何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如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等。笔者相信,这些都会通过下一步实施细则的制定,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