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养犬条例立法听证会举行:建养犬记分制并纳入诚信记录

日期:07-11
听证会条例

原标题:东莞养犬条例立法听证会举行:建养犬记分制并纳入诚信记录

东莞养犬条例立法听证会举行:建养犬记分制并纳入诚信记录

▲市民在市中心广场遛狗资料图记者陈栋摄

7月10日上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举行《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立法听证会,听证会由市司法局主持,市公安局作立法陈述。15名市民代表作为听证会陈述人,向东莞养犬管理建言献策,另有4名市民代表到场旁听见证。

参会的19民市民代表中,既有养犬人代表,也有非养犬人代表;既有政府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有普通群众,还有法律专家。

听证会主要围绕五个议题进行听证,包括对严格管理区内居民养犬数量限定、养犬人条件限定、对限养犬只类型是否合理、可行;对犬只免疫登记、收费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对犬只接收、领养、流浪犬处置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对违法养犬行为设定的处罚是否合理、可行等议题。

听证会上,15名市民陈述代表分别就各自关心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养犬人士陈述代表则希望《条例》能适当宽松,非养犬人士代表则希望进一步在一些细节上完善对养犬行为的监管。其中,徐洪辉、邓云龙两位从事法律工作的非养犬陈述代表,以及周恺、陈桂贞两位养犬陈述代表提出的建议颇受立法起草小组关注。

/非养犬代表/

仿照驾照计分纳入诚信记录

邓云龙建议为养犬者建档,实施和驾照记分制相仿的养犬行为记分制,并将多次违反《条例》的养犬人列入失信记录。

邓云龙认为,注重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登记,必要时将其列入失信记录,可以提高养犬人警惕。因为《条例》中的处罚规定,对不少经济条件优越的饲犬人而言并不能起到预期效果,仅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饲犬的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可能较难引起市民的高度重视,亦难以真正实现《条例》的立法本意。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养犬知识的普及和宣传,通过法规宣讲,并结合真实案例的方式,进行普法意识宣传,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人大代表张巧明也提出了建立养犬行为记分制,剥夺对扣分罚款后仍违反《条例》的养犬人的养犬资格。

划分不同养犬区域分类管理

徐洪辉建议,划分不同养犬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将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等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将东莞市、各级镇、街道办的政府办公和政务服务中心、松山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和政务服务中心所属的居委辖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但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如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罚款2000元。

除此之外,徐洪辉还建议,在《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法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中,增加“饭店和餐饮场所”“大型超市和商场”,预防犬只在人员密集场所伤人。同时,还应严格犬只损害他人的法律责任。养犬人如果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撕咬他人,对他人的人身将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伤害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之正当防卫措施。

严格限定遛狗时间和区域

“我梦想和妻子自由地逛逛,我梦想带儿子自在地走走,我梦想……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就是因为有人养了狗。”非养犬陈述代表谢俊峰在提建议前,说出了一段颇有诗意的心声,顿时让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代表放松了不少。但是,谢俊峰提出的建议对养犬人士而言较为尖锐。

谢俊峰建议,参照杭州限定在《条例》实施初期,严格限定遛狗时间,仅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在19时至次日7时外出。同时,他还力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乘坐公用电梯时,应当怀抱犬只;携带大型犬乘坐公用电梯的,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的内容。谢俊峰认为,犬只外出必然会对他人以及公共秩序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对犬只出行问题解决不好,往往影响养犬人与非养犬人的和谐相处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定。

对犬只实施控制繁殖措施

流浪犬的问题也是听证会的热点,对于如何管制、预防流浪犬,不少陈述代表分别提出了建议。

张巧明建议,执法部门成立专门专业的捕狗队伍,日常巡查或收到群众、单位投诉,马上及时取采行动,捕获流浪犬,在加强养犬者的自我约束性的同时,及时排除流浪狗对行人的安全隐患。邓云龙则提出,对犬只实施控制繁殖措施。

而政协委员谭福龙则建议,在《条例》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养犬登记工作,开展依法养犬、防治狂犬病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全面了解管理或服务区域内犬只信息,督促养犬人尽快办理养犬登记。”的内容,以发挥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宣传、监督作用,能有效推动养犬登记工作的开展。

/养犬代表/

适当放宽部分温和大型犬限定

养犬陈述代表李慧敏针对《条例》第四十条大型犬只方面,提出了建议,她认为,应该适当放宽对部分性格温和的大型犬的限定。

“像大白熊、巨贵、阿富汗犬,性格温和,但按照《条例》,它们的肩高和体长均已经超过50厘米,就要受到限制。”李慧敏说。

对《条例》中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周恺建议,犬只的禁养范围应参照其他已公布养犬条例的城市,应对具体犬种进行细分,不能单从体格和名称进行禁养犬筛选。

“如斗牛犬中的英国斗牛犬和法国斗牛犬,相比泰迪这种小型犬都没有攻击性。”周恺说,不能单从名为斗牛犬的角度就对其进行禁养。金毛、拉布拉多等大型犬性格也多为温顺护主,不能因其肩高和体长超过50厘米就对其进行禁养。

另外,周恺表示,因为考虑条例颁布后很多已养犬人士要办理犬证,如果因为办理狗证人数过多,导致犬只无法在条例发布30天内办理成功狗证的,不应予以罚款。

犬牌由办理机构统一提供

周恺针对《条例》中规定的携犬外出行为规范发表观点,他认为,犬牌在登记办理犬证时由办理机构免费提供,因为犬牌并非养犬必需品,不应由狗主承担费用,由办理机构统一提供也方便对犬牌的信息进行核实,统一犬牌信息记录标准。

他认为,广东夏季较长,很多大型犬、老年犬性格温顺,根本不会攻击人,或者身体状况不好的,戴口罩的要求太过苛刻。他表示,狗应该也有自由呼吸的权利,这一条明显对大型犬带有歧视性。建议修改为“性格不稳定,有伤人倾向或有伤人历史的大型犬”,或者加上戴口罩的条件,如“去人群密集性区域”,这样就非常人性化。

另外,周恺还对《条例》中规定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责任发表看法。周恺认为,如果因为他人对养犬人或犬只进行伤害导致犬只伤人的,不应当处罚养犬人及犬只。

陈桂贞则提出,希望设立狗狗医院和狗狗公园,把养犬者和非养犬者分开,避免双方因分歧发生矛盾。对《条例》中规定的举报养犬违法行为,陈桂贞和周恺建议,对举报行为进行一定要求,如发现违法养犬行为,举报人应提交与养犬人沟通而劝阻未果的视频或音频证据。否则,举报门槛低,容易让一些厌狗人士无根据举报,浪费警力,影响养犬人正常生活。

/双方共识/

加强养犬知识宣教培训

听证会上,养犬陈述代表与非养犬陈述代表的建议有不少分歧,但双方都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落脚点上出发,积极阐述观点和依据。因此,在一些观点上,陈述代表们的建议可以说是殊途同归,其中,加强养犬知识宣教培训的建议就是陈述代表们交集核心。

非养犬人陈述代表邓云龙、张巧明、谭福龙,就明确提出了加强养犬知识宣教培训的建议。谭福龙建议,在《条例》第九条中加入“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积极办理养犬登记、防治狂犬病,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引导、教育方面的作用,推广正确的养犬知识、形成健康的养犬观念,方便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邓云龙则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法院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宣教普法。

养犬人陈述代表周恺则建议,政府提供养犬知识的学习渠道,如构建集养犬知识学习、投诉举报于一体的网络平台。陈桂贞则提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内的文明养犬的宣教和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热点回复/

市公安局:不会收取养犬管理费

听证会上,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政委赵寅代表市公安局对一些热点建议进行了回复。

在接下来的立法程序中,对于是否时间的限制的建议,市公安局将予以深度研讨论,制定出一套富有弹性的条规,如充分授权镇街、社区管理权利;又如在公园等场所,将设定权交给经营管理者,通过这种模式平衡养犬人和非养犬人的需求。

在大型犬只的限定上,赵寅回复说,东莞对大型犬没有设定禁养,仅对其外出进行了一定限制,这是从兼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的。此外,赵寅还明确表示,东莞不会收取养犬管理费,但疫苗注射和犬牌办理一定会收费。

对于其他一些建议,赵寅表示将在会后进行深入研讨、具体研究,必要时还会与提建议的代表进行个别交流、探讨。

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今年5月,东莞市司法局公示了《条例》,立即成为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其中,市民就养犬管理条例主要提出了涉及犬只伤人后的医疗责任承担,以及犬只的登记和禁止行为等两方面问题。

此次听证会后,市公安局将结合听证会及收集的再次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成《条例》,最终形成《条例》送审稿。按照目前立法进度,《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或将在年内出台。

/知多D/

“养犬管理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条例》共41条。主要规定了养犬管理立法的目的依据、出租屋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明确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等的养犬管理职责;细化了养犬人义务以及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确立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制度以及途径,建立了犬只强制免疫、伤人犬只强制医学观察制度,明确了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犬只收容办法,设定了法定禁止携犬进入区域和约定禁止携犬进入区域、时间,创设了违规饲养烈性犬、遗弃犬只、违反养犬信息管理、违反狂犬病免疫、未按规定将伤人犬只进行医学观察、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违反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等法律责任。(记者梁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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