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养犬纠纷应得到法治回应

日期:07-10
纠纷

原标题:时评:养犬纠纷应得到法治回应

7月9日《柳州晚报》报道,广西南宁一小区内,李女士带孙女步行,遇到了一对遛狗的母子,因犬链放得比较长,在狗贴近祖孙俩时,李女士提醒对方注意,不料竟遭狗主人提斧威胁,“狗碰都没碰到你,你啰嗦什么,你看不惯我的狗是吗?”随后警方将提斧男子带到派出所。而就在两天前,上海的一位女士和女儿在家附近散步时,突然遭一条黑色大型犬扑咬,该女士被咬伤手臂倒地,后狗主人垫付医药费(7月8日《新民晨报》)。

一周前,发生在广东佛山顺德的“金毛犬被打死”一事引发了广泛关注,事件热度尚未消退,前述两起养犬纠纷再次发生。事实上,关于养犬的话题,一点儿也不新鲜,然而屡屡发生的类似事件却表明,思考有关养犬管理的法规如何完善,确有必要。

关于养狗,目前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仅在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零散条款,比如后者规定,饲养动物,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专门对养犬问题作出规定,多见于地方性规范。笔者梳理相关条款发现,不同地方的规定存在差异。

以上述三个事发地为例。在个人能否饲养烈性犬的问题上,上海明令禁止,南宁允许“圈养或者拴养”,广东则没有涉及。在佩戴嘴套问题上,上海、南宁明确规定要为大型犬戴嘴套,南宁特别强调进入出租车和电梯间应当给狗戴嘴套,广东则没有涉及嘴套问题。在牵引带长度上,南宁区分了小型犬和大型犬,规定重点区域小型犬不超过2米,大型犬不超过1.5米,上海统一规定不得超过两米,广东没有规定这一项。据悉,广东的相关条例已列入修改日程,对嘴套等问题均有涉及。

梳理这些规定,是想说明一个问题:怎么做可以实现安全养犬,并非没有依据;但为何执行不到位,则需要认真思考。如果顺德贵宾犬依规牵引,后续争端是不是就能避免?如果上海当事狗主人给狗戴上嘴套,无辜路人何至于惨遭咬伤?如果南宁遛狗母子俩能考虑到他人感受,又怎么会发生后来的事情?

要落实规定,一些养犬人士的观念需要转变。狗天生带有野性,饲养者有责任约束。当饲养的犬只存在侵犯他人的风险时,有责任及时制止。以“打狗看主人”的非理性甚至戾气来为宠物狗“站台”,冲击的不仅是他人对宠物狗的容忍度,更挑战着法律的底线,直接影响到人与动物能否和谐相处。

在多起事件后,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在人的生命安全面前,饲养宠物狗的自由必须做出让步。随着城镇区域扩大,居民活动区域也不断扩展,对于能否在户外遛大型犬、禁养的烈性狗清单是否需要扩大、遛狗是不是必须戴嘴套等问题,法律法规应及时作出回应,而执法部门也应严格依法执行,促进形成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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