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期!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
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亿元。
7月9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受贿案,对被告人曾志权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曾志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志权利用担任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开发用地、承建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8091285亿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志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曾志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4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受贿一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志权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志权利用担任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亿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曾志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曾志权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曾志权于去年7月在任上落马。
今年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曾志权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公务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收受礼金;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决策;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曾志权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亲属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用财政资金审批权多方承揽工程,与私营企业主相互勾结,以“合法商业行为”之名掩盖权钱交易之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属于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2017年5月,广东省委换届,曾志权由广东省财政厅厅长直接晋升为省委常委。近1年时间内,曾志权无分管工作,2018年4月兼任省委统战部部长,三个月后,2018年7月被查。
曾志权简历
曾志权,男,汉族,1963年1月生,广东五华人,1984年12月入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中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1982-1986年中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学习
1986-1989年广东省财政厅企业财务处科员
1989-1992年广东省财政厅企业财务处副主任科员
1992-1995年广东省财政厅企业财务处主任科员
1995-2000年广东省财政厅工交内贸处副处长(其间:1995.02-1995.07五华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队副队长)
2000-2003年广东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其间:2001.03-2001.07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2.09-2002.12省委派驻潮阳市仙城镇“三个代表”再教育工作组组长)
2003-2007年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2005.10-2007.07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7-2010年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2010年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7.05广东省委常委,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7.06广东省委常委
2018.04-2018.07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