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举报红人”改判无罪,国家赔偿不是正义的终点
这份无罪判决的司法审判思路,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有利于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动辄因“言”获罪。但是,对当地司法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有无违规之处,也不妨启动调查。
▲年近53岁的李志敏,于今日拿到迁安市法院“无罪”判决书。图/新京报网
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后,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指敲诈、重婚一案,终于有了重大进展。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河北迁安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李志敏网络发布消息行为,举报当地研山铁矿违规占地,属合法民事权利且消息属实;李志敏、刘秀丽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证据非法取得不成立,判决二人无罪,返回被扣押财产。
对于两名当事人来说,“此次无罪判决意义重大”。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无罪恢复清白之身后,他们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基于李志敏“出来后首先要回家看病”的表示,如果属于被羁押4年3个月期间造成的身体伤害,有关部门“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导致精神损害,有关部门还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公民,这是他们理应得到的国家救济。
翻看检方当年的起诉书,李刘二人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主要与通过互联网散播部分不实信息,并索取经济利益有关。
根据法院的最新判决,在认定二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同时,也“晾”出了区分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的评判标准,即目的合法——“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行为合法——“发布的消息属实”。这一司法审判思路,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有利于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动辄因“言”获罪。
当然,这份无罪判决的意义,远远不止于如此,当地司法部门对此事的处理过程有无瑕疵甚至违规之处,如今在“无罪判决”的前提下,都值得拿到显微镜下重新得到审视。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犯罪的区分与认定,历来并非易事。
但是,就此案来说,缘何从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成了“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负责案件”,甚至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的胶着“拉锯”,历程之复杂着实让人费解。
李志敏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村研山铁矿发生争议,“根子”在其母亲房屋拆迁,有关部门查清并证实这一事实,并作出民事纠纷的认定,并非什么难事。
更令人蹊跷的是,李志敏和刘秀丽所涉嫌的重婚罪,竟然还存有“公诉多年但发现侦查机关并未立案”这样的低级“瑕疵”。
也就是说,李志敏、刘秀丽被提起公诉并羁押多年,重婚罪是一大罪名,都发回重审、延期审理了,发现侦查机关竟然还没有“刑事立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有关证据不合法应依法排除,刑事追诉自然也是无从谈起。
而作为专业的职能机关,在关系当事人名誉、自由等重要权利的办案中,出现这样的“失误”和“纰漏”,耐人寻味。
另据报道,被滦县检方公诉前,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导致多名官员被查处,从而有了“举报红人”的称谓。
“举报”与“以敲诈勒索、重婚罪被公诉”二者之间有无因果联系,当地有关部门诸多不合常识之处是否与此有关,令人浮想联翩。
因此,在当事人选择国家赔偿之际,对于李志敏和刘秀丽,他们所涉嫌的罪名,究竟是因为办案机关的无心错误,还是对举报活动的有意施压,究竟有没有领导和企业的影响干涉等,还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这也是实现司法正义,必须认真迈出的一步。
□杨晨(学者)
编辑陈静校对范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