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童癖”是一种病,但不能当犯罪的理由

日期:07-07
生物医学死刑

原标题:“恋童癖”是一种病,但不能当犯罪的理由

说到底,恋童癖虽然是一种病,但是不能将其视作无法克制的一种“癖好”,更不能将其当作犯罪的理由。

“恋童癖”是一种病,但不能当犯罪的理由

▲资料图图文无关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3日,上海警方回复媒体报道和公众关注,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侵害9岁女童,于本月1日在沪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公司对外公布总资产达近3000亿元人民币。

王振华侵害9岁女童的消息实锤后,引发媒体和公众更多拷问。其中,是猥亵还是强奸,则引发了公众更多的解读和质疑。不过,相信随后警方的介入和媒体的报道会进一步厘清事实,还原真相。

侵害女童是恋童癖

无论是猥亵还是强奸,王振华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恋童癖。

恋童癖可以说是人类一个固有的毒瘤,无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都有。因而要害在于,如何防范和根除这一罪恶行为和现象。

实际上,靠单一的手段是无法根除这一痼疾的,必须采用综合手段,甚至要利用现代科学的尖端技术,才有可能根除这颗毒瘤。

恋童癖的本质特征是与尚未成熟的孩子(无论男女)产生多种多样的性行为,以满足实施者的性欲。

生物医学、心理学、社会学对恋童癖形成的原因有多种解释。其中心理学和社会学的一种说法尤为引人注意。那就是,恋童癖者屡屡犯事并得手,是因为他们中的很多人位于社会阶层的高端,无论是经济还是权力,都是“人上人”。

他们的性欲,容易通过利用“特权”,从成年女性身上获得满足。但是,这种太容易满足的性欲,又让他们得陇望蜀、追求刺激,进而把魔手伸向未成年人。

因此,根据这一理论,主张从法律和社会角度对其进行严惩,以严刑峻法的高压线阻断他们对未成年人犯罪。

中国刑法第237条规定,对猥亵儿童罪的惩处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可判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基本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涉及与儿童的性行为,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而且,在既往的法律惩处中,也已经判处许多犯罪分子死刑,如吴天喜、赵志勇等,都被处以死刑。

可以看到,即便严刑峻法可以让恋童癖者收敛,但依然难以根除这种行为的发生。

恋童癖是一种病

恋童癖是一种病,这种病的根源或来自基因。

有研究表明,恋童癖者大脑中的白质少于常人,但是这还不是直接的对应关系。真正起作用的,其实是性染色体X和Y上某些基因片断发生问题,如突变、移位、缺失等。遗憾的是,生物医学研究迄今只是揭示了某些性指向者,如同性恋的一些特定基因,如Xq28基因,但还没有发现明确的与恋童癖有关的基因。

但是,基于生物学和遗传学的考虑,可以推测,这些人在基因上可能存在问题。因此,生物医学有责任向这方面努力,而且科研经费也应当予以资助,以弄清恋童癖的基因、分子生物学和大脑结构等方面的原因。

现在,对于恋童癖是一种病态,在医学上并没有多大的争议,但原因并不明确。如果能弄清原因,从医疗角度就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甚至可以根治。

然而,这样的根治可能会遭到反对,正如此前有相当多国家要对恋童癖和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而遭到反对一样。化学阉割的原理是内分泌治疗,是减少或拮抗犯罪者体内的雄激素,避免其性欲亢奋而犯罪,因此又称药物去势。

尽管对于化学阉割存在争议,但在丹麦、德国、法国、英国、瑞士、瑞典、波兰、韩国等国家已通过法律,允许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对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药物治疗)。

现在,中国也可以对此立法,先行对恋童癖进行药物治疗。如果日后在医学上取得突破,鉴定出了恋童癖基因,还可以进行基因删除,以彻底治愈恋童癖。

说到底,恋童癖虽然是一种病,但是不能将其视作无法克制的一种“癖好”,更不能将其当作犯罪的理由。虽然医疗手段或许能够根治这种病,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忽视内在的道德自律与外在的法律惩戒的作用。只有采取综合手段,或许才能防止侵害儿童事件的发生。

□张田勘(专栏作者)

编辑:狄宣亚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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