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用查酒驾赚“外快”北京三交警受贿获刑
北京一交通队3名民警与社会人员邓某合谋,邓某出面向酒驾司机索要好处费,再将好处费转给上述民警,酒驾司机便免于了处罚。昨日(5日)北京法院信息网公布了上述案件终审裁定,3民警均构成受贿罪。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利用职务之便,北京一交通队3名民警与社会人员邓某合谋,邓某出面向酒驾司机索要好处费,再将好处费转给上述民警,酒驾司机便免于了处罚。昨日(5日)北京法院信息网公布了上述案件终审裁定,3民警均构成受贿罪:民警何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另外两名民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月16日至3月9日,被告人何某、郑某、刘某在担任北京市交管局一交通队民警期间,伙同社会人员被告人邓某、利用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由邓某出面,向涉嫌酒驾人员索要好处费共计15万余元,并将涉嫌酒驾人员放走免于处罚。
事后,邓某分别给予3民警金额不等的好处费。
2017年4月24日,邓某经北京市公安局纪委通知自行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2017年4月25日至27日,民警郑某、刘某、何某经本单位通知并经相关工作人员陪同,先后自行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退缴赃款。其中邓某家属代为退缴本案赃款2万元,郑某退缴本案赃款6万元。
西城法院一审认为:何某、郑某、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社会人员邓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4被告人经纪委及单位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赃款已退缴,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四人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邓某与民警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另外两名民警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何某、刘某提出上诉,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新京报记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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