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局]此地干部一锅端!
最近有个新闻,让人感觉有点活久见。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7月2日消息,哈尔滨市呼兰区委原副书记、政府原区长于传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并为黑社会充当“保护伞”,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算什么大事吗?自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我们“大风大浪”见多了,一个区长不算什么。可问题是——
官方通报显示,6月10日以来,呼兰区已有14名领导干部连续被查,他们全都涉嫌为黑社会充当“保护伞”。其中包括区委原书记、区政府原区长、区政协原主席、副区长、区内一些局一把手等人。
结合以前披露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黑恶势力一打就是一个集团,其“保护伞”一般也是一打一大片。
黑恶势力集团化不难理解。可为什么“保护伞”也会有这样的集团性?“保护伞”究竟是如何出现和运作的?
关键
以前,人们习惯将涉黑“保护伞”当成是“个人”行为。多年来的反腐斗争,也都聚焦于个人,尤其是关键群体的反腐。
其实,现在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某种程度上更多是“制度性产物”。一打一大片,恰恰是我们现在制度化治理水平提高了,低级官员和单个人做不成了,所以会有位高权重者被称为“保护伞”。
反腐败理论里,有一个普遍认可的公式:腐败行为=腐败动机*腐败条件。
这里的腐败条件,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的空子”;为了堵住原有的制度漏洞,人们会设计出更加复杂、更具制衡的制度出来。
制度更完善了,怎么还会有“保护伞”呢?
这是因为,单个官员的可操作空间少了,但并不可能完全杜绝这个空间。行政是有多个主体、多个体系联动的结果,再怎么弥合行政缝隙,行政环节之间,总是要有人去扣上的。一旦有人抓住关键点,攻入行政环节,就有可能破除其完整性。
结果就是,个体的“微腐败”是止住了,但很可能是以集体性的“微腐败”为代价。
比方说,过去在交警执法过程中,执法过程差不多是“一手交罚款,一手交罚单”这么个过程。但罚多少、怎么个罚法,可以商量。这就滋生了很多腐败。随着制度和技术的更加完善,一线交警执法可操作的空间很小。结果就是,违规者就会从其他的更高环节去攻入。
比如,上个月,黑龙江伊春市就发生了一起“一人违法,全家被抓”的事。6月10日,伊春森工集团原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副主席殷广慧酒后驾车,被交警发现;在派出所时,他打电话给在铁力市人大担任主任的妻子王君华,王又给铁力市公安局局长张某打电话,请托出面帮忙。
期间,殷广慧在铁力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的女儿和在铁力林业局纪委工作的女婿又赶到现场,阻碍干警执法。后来,公安局局长张某赶到派出所,在没有对殷进行酒精检测的情况下,让殷离开派出所等候处理。
6月27日,经群众举报,伊春市纪委监委对上述5人进行了严肃处理,有的人还被刑拘。——就这么一件小事,就揪出来一家子违纪违法,非常讽刺。
这说明,过去的微腐败多,风险分散,腐败分子之间也许不需要合作;现在腐败的数量可能相对少了,但风险集中的程度也提高了。
基础
正常情况下,有决策权的官员要“议价”,尤其是要向社会汲取资源,需要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也是“保护伞”运作良久的基础。
首先,必须在内部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在县及县以下的政治社会场域中,利益共同体的有复杂的内涵。人们很容易在同事关系,业务关系,人情关系和市场关系中建立勾连,人们就容易借助这些复杂的网络关系不断增强各自的社会资本。
北京高院近日发布的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中,第一例发生在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该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海涛在2004年至2017年间,先后纠集无业人员10余人,进行聚众斗殴、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2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
他们逐渐形成以陈海涛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对妨碍其利益和违背其意愿的群众蓄意滋事,随意殴打,致使部分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今年5月,这位“保护伞”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今年5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14项罪名判处陈海涛有期徒刑2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人有期徒刑10年到1年4个月不等
其次,议价对象必须有足够实力。
说白了,议价对象的实力取决于其内部组织能力和利益链接能力。一个内部组织松散,又容易出幺蛾子的组织,具有一定地位的官员怕是不屑于打交道,因为风险太大。
岛叔曾对房地产市场做过一些调研。过去,小开发商很多,暴力拆迁也很多,出事也特别多。如今,政府对开发商的资质和实力特别重视。问题是,灰色利益在这个领域并未消失。
政府需要开发,城市升级,并解决社会问题——千万不要因为开发而制造社会矛盾,给政府找麻烦;开发商则要项目和利益。
开发商坦言,在开发过程中不可能不遇到阻力,面对“钉子户”,“以暴制暴”“以黑治黑”是常见的操作办法。但没有相关部门的默契配合,怕是做不成;一旦出事,总要有人承担责任的。有实力的开发商当然会自己消化,即便是出了大问题,最好也是自己担着。
反过来说,一个会做的领导,当然也要为开发商提供条件,协调各个部门推进项目进展。
最后,是要有足够多的隐蔽机制。
比如说,查酒驾后给5分钟时间打电话,就是一个隐蔽机制。这个做法,很难说是腐败,甚至也可以说是一个说得过去的“人性化操作”。
再如,拆迁队搞强拆时,公安局延时出警,这也是一个极其隐蔽的机制——它可能不符合110接处警规范(5分钟内达到现场),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内部规范,没有太多的约束力;但这一做法,对房地产商很关键。
强化
概言之,“保护伞”的运作,其实有足够的“制度基础”。
一个掌握实权的领导,在一个地方经营时间足够长,就一定可以构筑自己的“关系网”。这个关系网,既包括地方治理体系形成的“官官相护”,也包括地方相对封闭和发达的熟人社会网络。
客观上,我国的干部制度是“下管两级”,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基层官员其实一辈子就呆在一个地方,流动性小,必定形成熟人关系;并且,我国的治理体系具有鲜明的“分口管理”的特征,一个主要领导分管一个领域,这个领域往往业务相近,也是相互配合的关系。
于是乎,分管领导也是实权领导——他可以增强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但这也意味着,只要他有意运作,就可以在自己的分管领域建立一个小圈子。
问题是,基层治理其实是存在大量灰色地带的,靠制度解决不了,得依靠官员的主观能动性。
如此一来,基层官场和地方市场之间,就存在一个广阔的“议价空间”。当一个没有私心的官员去议价时,可能是一个敢于担当的好官员;但当一个有私心的官员去议价,哪怕是有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很容易在有意无意间成为“保护伞”。
因此,“保护伞”的级别和规模,和黑恶势力的组织程度,往往相辅相成。
通常情况下,黑恶势力垄断的领域越多,组织能力越强,保护伞就越大,“保护伞”内部的组织规模也越强。
一旦一个地方的政治社会生态灰化,就会形成恶性循环。某种意义上,这种地方其实已经很难自我清理。因此,多数涉及面广的“保护伞”,都是在中央督查组的督查之下遭受打击的。
例如,今年4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云南昆明“孙小果”案,就是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下沉至昆明督导期间打掉的。该案情节时间跨度长,案情离奇,这让我们不得不猜想,其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会不会也是集团性的?
文/吕德文(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