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狱腐败怎么治?
前不久,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曝出一起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席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调入锡林浩特监狱服刑后不仅不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甚至还指使其他服刑人员挖通监狱通往院外的暖气地沟,随意出入监狱,监狱竟对此不闻不问。
席某某在服刑期内脱离监管,驾驶汽车交通肇事,致使1人死亡。交通肇事52天后,席某某又伙同他人在一娱乐场所制造了一起1人被重伤害的刑事案件。
然而,即使席某某犯下了种种罪行,锡林浩特监狱民警仍为其记功减刑,编造虚假考核材料,并由其他服刑人员代替狱警和席某某签字,导致席某某被提前释放。最终,包括锡林浩特监狱原监狱长赵庆林在内的16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党察看、行政撤职、降级、降低退休待遇等处分。但因已过追诉时效,并未追究刑事责任。
从云南孙小果案到内蒙席某某案,近年来,监狱内的腐败问题屡屡被曝光,这与监狱内监督力度薄弱不无关系。据最高检专门负责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介绍,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将监狱检察方式由“派驻”为主改为“派驻+巡回”,通过最高检直接开展的两次巡回检察,结合各地工作情况看,发现监狱在执法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教育改造方面,一些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部分监狱教育改造活动有待进一步规范;
▶刑罚执行方面,一些地方的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观念、理念方面还存在分歧,把减刑假释等制度作为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的一种手段,而且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罪犯假释后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司法干警责任追究机制不科学等一系列因素,导致目前假释适用率偏低;
▶还有罪犯劳动报酬的问题,一些地方罪犯劳动报酬配比结构不合理,狱内消费金占比较高,社会责任金、出狱生活储备金后两项比重偏小,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出狱后顺利回归社会。
▶此外,监狱民警执法职责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岗位的监狱民警其职责界限、责任范围总体上难以把握,需要深入研究解决。
为解决监狱监督偏松偏软的问题,最高检决定从7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改变监督理念、明确监督重点,不仅注重对监狱监管执法方面的监督检察,促进维护好监狱的安全稳定,更注重监督监狱以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为工作重点,促进提升罪犯改造效果、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
在此之间的试点中,监狱巡回检察发挥出巨大作用,发现问题明显增多,仅14个月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452个监狱开展1262次巡回检察,共发现问题7238个,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2808件,得到纠正2008件,发现问题数量同比明显上升。
“以往监狱检察以派驻为主,虽然熟悉情况,但由于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熟视无睹,导致监督的敏感性不强,存在‘熟人熟事、一团和气’‘拉不下情面、下不了手’等弊端。”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王守安说,巡回检察人员不固定、巡回检察方式和手段更为丰富,检察人员监督的积极性和敏感性得到很大提升,职业责任感明显增强,发现问题更加深、细、实,发现一些平时难以发现的深层次问题,“同时,检察机关集中人员力量针对监狱执法活动的一个方面或者多个方面进行检察,容易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法问题,通过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也有利于督促监狱落实整改到位,促进监狱规范执法。”
最高检要求,实行监狱巡回检查后,各地检察机关要突出“司法办案”中心,强化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办理,调整试点地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模式,真正实现案件实质化办理,提升监督实效,探索建立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监督案件办理模式,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和依法处理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对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和上轮巡回检察工作情况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需要追责的具体情形,对巡回检察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监督纠正而没有监督纠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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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