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犯罪组织聚众斗殴案

日期:07-03
聚众斗殴

原标题:博白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犯罪组织聚众斗殴案

博白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犯罪组织聚众斗殴案

博白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犯罪组织聚众斗殴案

2008年10月9日,以叶富林等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与菱角镇庞姓村民产生矛盾并聚集到合浦水库大坝进行斗殴,此次聚众斗殴事件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近日,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聚众斗殴案的4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庞某良、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4人被依法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海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合浦水库投资进行网箱养鱼,叶富林承包该公司的保安业务。

2008年9月间,叶富林等人以博白县菱角镇的庞某等人偷鱼为由,持械将庞某等三人打伤。后因医药费赔偿问题,以叶富林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与菱角镇庞姓村民产生矛盾并约定到合浦水库大坝进行斗殴。

2008年10月9日11时许,叶富林等人经商量后,纠集被告人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与叶富嵘、叶长江、叶长城、朱文达、朱新海(均已起诉)等人到合浦水库大坝与博白县菱角镇、沙河镇庞姓村民庞某良等人进行持械斗殴。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良组织、指挥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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