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法院院长的受贿清单:19年间收钱办事60余件

日期:07-02
大连

原标题:大连一法院院长的受贿清单:19年间收钱办事60余件

案发前担任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院长的张明鹏日前因受贿罪,被营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法院查明张明鹏的犯罪事实共有63起,受贿金额合计折合人民币853.0599万元。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在担任法官和法院院长的19年时间里,与律师联手“做案子”,帮案件当事人“打”官司、为内部人员提拔升迁,从中收受贿赂60余次共计850余万元……新京报记者今日(7月2日)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了解到,案发前担任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院长的张明鹏日前因受贿罪,被营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营口市中级法院关于被告人张明鹏的判决书。

营口市中级法院关于被告人张明鹏的判决书。

任职19年,受贿850余万获刑10年

1964年出生的张明鹏是辽宁省普兰店人,研究生学历,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副庭长及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辽宁省瓦房店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根据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指控,自1999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以上职务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50.9万元、15万美元、11万港元以及价值95万元的财物和购物卡。合计折合人民币853.0599万元。

2019年3月,营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明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明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今日(7月2日),新京报记者致电营口市中级法院了解张明鹏案件的审理详情,主审法官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联手律师“做案子”,称对方“不敢不借”

法院查明张明鹏的犯罪事实共有63起,其中跨度最长、数额最大的一笔受贿,来自于张明鹏与律师新某之间。

根据法院认定,2003年以来,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瓦房店市法院院长、西岗区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新某给予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

在接受审理时,张明鹏的供述称,自己曾向新某要过104万元,这笔钱用于帮亲家还债。张明鹏称,他正是抓住了新某这种“不敢不借”“不好意思张口要”的心理,把这笔借贷风险转嫁到新某头上。

律师新某在证言中表示,除了平时案件上的关照与好处费,当张明鹏提出104万元的借款时,他还是答应了。“吃律师这碗饭,根本不能拒绝他的要求,要么拒绝他和他翻脸,要么答应他的要求,拿104万元给他用,我就得有损失104万元的心理准备。”

张明鹏与律师新某的权钱交易:

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期间:

2003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收受新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合计4万元。

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市法院院长期间:

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收受新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

2009年夏天,张明鹏收受新某给予的10万港元;

2009年末,接受新某请托,对该院审理的被告人刘学良涉嫌玩忽职守案进行关照,收受刘学良妻子通过新某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院长期间:

2012年春节前、2014年端午节、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中秋节,收受新某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5万元、5万美元;

2013年,张明鹏接受新某请托,为新某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在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提供关照,收受新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8月,张明鹏因借款100万元到期,为偿还债务转嫁风险,以其亲戚做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新某借款104万元,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仍不归还;

2016年,张明鹏接受新某请托,答应为本院审理的被告人王艳君涉嫌挪用公款案提供帮助,收受王艳君丈夫通过新某转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提拔下属至少五千,当事人求助2万起

在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中,除了多名律师与张明鹏有往来以外,张明鹏收受的贿赂中,主要来自院内提拔法官、干警以及帮助当事人打官司行方便的“好处费”。

根据判决书显示,张明鹏的犯罪事实中,其收受律师代理人贿赂的共有5件;收受的好处从10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此外,有30多宗犯罪事实,是他收受案件当事人亲属或者公司负责人的好处后,凭借职权左右案件走向,案件类型从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以及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到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公司借贷、申请执行等不一而足,从中收取的费用从2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除了左右案件走向,张明鹏的另一部分受贿来源为:帮助法院内部法官、干警晋升。根据统计,在收受好处费后,他所提拔的庭长、副庭长或者帮助调入法院工作的案件共计21起,主要发生在其担任瓦房店法院和大连西岗区法院院长期间。在此过程中,他收受下属给予的好处费从5000元到30万元不等。

这其中最多的一笔,是2008年8月间,张明鹏利用担任瓦房店市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该院进行人事调整过程中,为该院工作人员冯某谋取职务提拔,将其从办公室管理员提拔为办公室副主任;2011年3月,张明鹏又将冯某从办公室副主任提拔为办公室主任。张明鹏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四次收受冯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于2011年6月收受冯某为其购买的丰田越野车一辆,该车价值经认定为人民币49.9万元。

新京报记者王巍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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