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字样用于包装,烟台稻香村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日期:07-02
商标侵权

原标题:“稻香村”字样用于包装,烟台稻香村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稻香村”商标案纠纷再起。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涉知名商标“稻香村DXC”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烟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蓟县鑫源斋糕点厂侵犯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余万元。

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诉称,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受让取得“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注册在月饼等商品上,并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12月,原告承继苏稻工业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原告发现被告烟台市稻香村公司擅自使用“稻香村”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将“稻香村”字样突出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被告鑫源斋糕点厂、鑫海利源商贸中心亦分别擅自生产或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故请求法院判处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被告分别辩称,涉案盒装月饼包装袋上均未单独使用“稻香村”而使用的是“烟稻”字样,该使用方式属于商业习惯。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稻香村”最早于1999年就已经被登记注册且已获得较高知名度。鑫源斋糕点厂只是受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委托加工产品,而鑫海利源商贸中心系合法进货、销售。

法院一审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本案经济赔偿数额为30余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1128元,两项共计321128元。

宣判后两被告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两个主要争议焦点。

就商标侵权问题而言,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本案中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就不正当竞争问题而言,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使用稻香村字号的渊源及双方使用“稻香村”字号在市场上共存多年,如烟稻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则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等因素,据此认定被告烟稻公司的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京报记者王巍

编辑李劼校对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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