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拖欠民企八千多万 县政府上诉至最高院又撤回

日期:07-01
最高院

原标题:被诉拖欠民企八千多万金乡县政府上诉至最高院后又撤回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被誉为“诚信之乡”的山东省金乡县被诉拖欠民营企业8502万元一事引发关注。新京报记者今日(7月1日)从当事企业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沃公司)处获悉,该案在答辩期间,金乡县政府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山东省高院驳回,后金乡县提出上诉。最高院于今年5月30日出具的裁定书显示,金乡县政府提出上诉后又撤回,被裁定准许。根据程序,该案将在山东省高院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民企称遭县政府拖欠资金多年

根据起诉状,2014年1月16日,原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沃公司)与金乡县政府签订《金乡县莱河——老万福河、泰康湖景观设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由东沃公司总承包涉案项目,并作为投资、经营管理方参与该项目。此后,东沃公司履行合同,筹集资金组织设计、施工。

原告称,2014年7月8日,其将工程交付金乡县政府使用,后双方就结算事宜多次商讨,金乡县政府于同日向东沃公司出具《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确认函》,确认应向东沃公司支付8502万元工程投资款,但一直未付或以土地出让金冲抵欠款。根据2014年1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若金乡县政府未能按约定向东沃公司出让土地,并以土地出让金冲抵投资欠款,则转化为金乡县政府向东沃公司的借款,年利率12%。据此,以8502万元投资款本金计算,扣除13个月免息期,金乡县政府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起诉日(2018年11月19日),应支付本息13019.72万元。

因此,去年底,东沃公司将金乡县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投资欠款及利息,高达1.3个亿。同年11月22日,根据东沃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山东省高院裁定冻结金乡县政府的银行存款1.30197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管辖异议被驳后金乡县政府提出上诉又撤回

原告代理律师提供的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裁定书显示,该案在答辩期间,金乡县政府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不动产建设工程的所在地、华东地区重大民事诉讼集中管辖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金乡县政府认为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显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山东省金乡县,属于山东省法院辖区,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诉讼标的为13019.7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金乡县政府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依据,理由不成立。因此裁定,驳回金乡县政府提出的管辖异议。

金乡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今日,新京报记者从原告处获得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金乡县政府在上诉期间撤回上诉申请,理由是“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上诉”。最高院于今年5月30日最终裁定,准许金乡县政府撤回上诉。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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