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这事 她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万人签名信反映

日期:07-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夫妻共同债务

原标题:她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万人签名信反映的事,后续如何了?

相隔10月,最高法第24条新司法解释终于写入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24条”公益群群主李秀萍和群友方惠(化名)等人,一直呼吁进一步完善第24条新司法解释入法。6月底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二次审议稿终于达成了她们的愿望,但她们并不满意。

她们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万人签名信,曾助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备案审查,促进了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

“我们发现,第24条新司法解释仍然有漏洞,所以希望民法典确定的夫妻债务规则能堵住漏洞”,方惠对新京报记者说,“别人都叫我们‘老赖’,因为被负债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们知道这个过程多么痛苦难挨,所以期待少一些我们这样的‘老赖’”。

谁来举证?

方惠现在还背着5个民间借贷纠纷官司,5起官司中她都是被告,“现在才5起,少多了,三年前我都不知道自己是多少个官司的被告,只清楚身上背的是304万巨债”。

方惠原本经营一家家庭小旅馆,收入稳定。可是2016年7月的一天,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开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跑路”的前夫,借了钱,债权人称债务是在她离婚前产生的,要求她共同偿还。之后,法院传票像雪片一样飞来,她的债务迅速增长到304万,“整个人崩溃了,不知道怎么办,心想干脆死掉算了”。

她开始了天天跑法院的生活,可是几乎所有官司都败诉。直到2018年1月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终于迎来转机,“有的官司胜诉了,法院终于认定我是被负债的一方,没有共同偿还责任。可还是有官司败诉。比如现在再审的这5个官司。”

方惠很奇怪,她给法院的证据都是相同的,为什么有的胜诉,有的败诉。“这其中有问题。法官总是让我举证,证明前夫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我的举证再推定。可这些债怎么来的我都不知道,我不知道的事情,怎么举证?”

广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曾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调研。他对“政事儿”记者说,方惠的遭遇在于,对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24条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方,“这是第24条新司法解释存在的第一大问题”。

第24条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也提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非常重要的。”游植龙说,按照上述条款的逻辑,“‘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靠法官认定。但法官的认定应当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没有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官就无法准确认定。如果只根据法官的自由心证,单靠举债数额、不问用途来认定就容易出现方惠的遭遇,类似的案情,相同的证据,但不同法官作出不同判决。

他举例说,一对夫妻,每月每人各自总收入1万元,丈夫单独向外举债5000元用于赌博。债权人和丈夫都一口咬定说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妻子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根据数额,法官可能会认为数额不大,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直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他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必须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于债权人或丈夫主张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应当由债权人或丈夫负举证责任”。

“小额推定”的陷阱

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次日,中国婚姻法学会理事王礼仁接到了一名女子的求助信。王礼仁曾担任过十余年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见过很多被负债的当事人,但仍然被这名女子的遭遇触动。

这名女子说,四年前,她在短短三个月间陷入多起民间借贷起诉,这才发现离婚前,丈夫在5个月间疯狂巨额“举债”,不算利息,本金近400万。她调出银行流水,发现这些债务可疑,其中最大一笔“借款”入账当天就被前夫分文不差地转到了张某账上,而张某和债权人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

她怀疑前夫跟别人恶意串通让她背上巨额债务,但法院仍判定她共同偿还,因为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她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产车子陆续被强制拍卖,生意也不得不关门。

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她提起再审,但案子已过了再审期限,更关键的是她拿不出证据证明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她在信中向王礼仁求助,“我该怎么做?恳请王法官帮帮我”。

“这样的被负债当事人还有不少”,王礼仁对“政事儿”说,由于举证责任不明,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认为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不需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认为不属于共同债务,就由配偶一方举证。

“可是,没有参与债务订立、不知情的配偶,如何举证?”王礼仁说,上述处理方式导致了一个问题:小额推定论。小额债务只要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就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东部某省高院就出台规定,20万元以内的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结果这个省的小额放贷公司打出广告“贷20万元,不需要配偶签字”。

“小额推定论有很大的问题,可能成为大额借贷的‘漏斗’,举债人可能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恶意多次举债,然后甩给配偶”。

王礼仁认为,相对于第24条来说,第24条新司法解释已经有很大进步,我们不能期待一个司法解释解决所有问题。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应对夫妻债务规则作出更完善的设计,明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责任,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绕不过的问题”。

备受争议的“共同生产经营”

上个月,方惠的一处房产因为一起败诉官司被强制拍卖。她说,这处房产是父亲上世纪九十年代买给她的, 2009年后快速升值,现在法院认定价值200多万。产权人本来只有她自己,不知道前夫什么时候成了共有权人。协议离婚时,她要了这套房,前夫拿走了另一套房,还有一辆车。

她清晰记得判决书上的每一个字。法院虽然认定她并未实际经手借款,也没在借条上签名,但《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示,离婚时她分割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她出具的父亲出资购买的证据,法院没有采信,因为她还有两个兄长。她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她有的个人收入来源足以购置这套房产。最后,法院认为这套房产是前夫用经营所得购买,离婚时分割给了她,她理应对前夫因经营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还有一个对我不利的证据,我前夫开过的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有我的名字,尽管我根本不知道公司在哪,可法院仍然认为我参与了前夫的经营活动,更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接到判决的那一刻,我问法官,难道这就是共同生产经营之债?”方惠说,房产拍卖那天,她心里很乱,“我躺在床上,慢慢平静下来接受现实,父亲几年前走了,现在他留给我的遗产也没了”。

方惠遭遇的“共同生产经营之债”是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第二大问题。

第24条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也采用了相同的表述。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游植龙说,由于界定存在问题,有些所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导致不知情、未受益配偶被负债的情形不断出现,已经成为举债方损害不知情、未受益配偶一方利益的借口和理由。

实践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举债方之前曾将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后来再大量举债,不论这些债务是否实际用于经营,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举债方公司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出现配偶名字,就如方惠一般,也直接被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之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当过10年基层法院院长,接触过大量夫妻债务案例。他认为,“共同生产经营必须作出严格限定,要夫妻两人实实在在地‘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对‘共同’作泛化和扩大解释。”

马贤兴解释,有的只是配偶名字出现在有关书面文件中或仅为名义上的股东,没有实际参与任何生产经营,不能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简单裁判,容易导致冤错案。

6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部分委员也持相同看法。委员王砚蒙就提出,如果没有准确的、科学的界定,就将共同生产经营作为共同债务的前提,容易造成不知情也未受益一方被负债。

共债共签封堵“被负债”漏洞

方惠在自己多起官司的判决书里,经常看到一句话,“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法律必须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我理解也支持。可问题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能以牺牲善意被负债人的利益作为代价。”

游植龙说,立法者必须在保护债权人和防范“被负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很难找,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必须坚持正义的价值取向。就夫妻债务而言,正义的价值原则必须优先考虑,也就是举债人配偶不得被无辜负债应优先得到考虑。”

他建议,为解决举证责任与共同生产经营之债这两大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以采用这样的设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明确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三)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也持相同观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由她领衔,32名代表联合签名提交了《关于民法典完善夫妻债务规则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议案》,对于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也采用了相同的设计。她对“政事儿”说,第24条新司法解释存在一些疏漏和模糊空间,比如举证责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的界定,需要民法典立法完善补充。

马贤兴则认为,平衡点并不难找,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坚持共债共签等共同意思表示,坚持规范债权。说到底就是一个规范债权等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在处理夫妻债务纠纷问题上,过去我们犯的错误太多,就是只讲保护债权,不讲规范债权。

“现在一些银行向已婚个人发放贷款,实行夫妻双方到银行柜台面签,还要拍照留存,这种规范民事行为的做法值得借鉴”,马贤兴说,对债权风险防范来说,最好的防范和保护就是规范,从源头落实保护,是治本之策。

这几天,方惠和她的群友又开始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机构写信,呼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堵住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漏洞,“几年前,我们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很多信,单是打印机硒鼓一年半里就换了10个。结果很好,新司法解释出台了。所以这次我也相信,民法典会制定一个更完善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

[链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二审稿确定的夫妻债务规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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