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8万元借款上有公司公章?原是他人用假章冒充公司借款
正义网福州7月1日电(通讯员严碧花林丽)飞某是福州某电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一份突如其来的法院执行通知书令他一头雾水:通知书上显示其作为被执行人应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某借款8万元的义务。自己和公司从未向林某借过这8万元钱,这8万元的债务究竟从何而来?通过了解,飞某看到借条上的借款人是公司委托负责电梯维保的陈某,借条上还盖着并不是该公司的印章。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飞某委托邹某代表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遂于2016年6月28日向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因送达的地址不够详尽,法院审理阶段飞某从未收到过相关文书,丧失了应诉答辩的机会,而陈某只是受公司委托负责福清地区电梯维保事项,并非公司职员,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且陈某所持印章并非公司合同专用章。
该院民事行政部门收到案件后,立即向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在审查中,检察官发现该案若干不符合常理之处:从借条内容上看,未提及借款目的,也未提及电梯公司,借款人落款均为陈某,只是在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印章,且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一般公司授权委托签订借款合同的习惯;从委托授权形式上看,该公司从未授权陈某对外借款;从公司日常对外运作情况看,除本案三张欠条外,陈某从未代表公司与个人签订过协议;从借款行为的发生过程看,三次借款均是陈某到林某住处取款,且以陈某个人房产作为抵押,款项未汇至公司账户。
可倘若真是陈某私自借款的行为,那借条上又为何盖有公司印章呢?陈某是否私刻了公司印章?为证实此猜测,检察官一方面向该电梯公司了解印章使用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公司唯一使用的印章,同时也积极向工商部门、公安机关了解公司印章的备案登记情况。在收集到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后,该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出具的三张借条中的公章印文与该公司提供的合同专用章进行比对鉴定。
鉴定结果证实了检察官的猜想,借条中的公章印文并非该公司唯一使用的合同专用章所盖,陈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该院立即将该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福清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9日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1月4日,陈某在广州被抓获。
到案后的陈某承认向林某出示并加盖的公司合同专用章是其花人民币五十元伪造的,其对外宣称自己是该电梯公司职员,以替公司购买电梯配件为由,先后三次向福清某小区住户林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同时出具了三张借条,并加盖了伪造的公司印章。
查明事实后,办案检察官认定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三张借条是伪造且未经质证的,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对该案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