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日期:07-01
投案自首违法犯罪通告

原标题: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司法局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凡主动交待本人违法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来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涉黑涉恶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六、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七、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线索,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减刑、假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政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地位作用,组织实施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查处“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九、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快投案自首,主动交待问题,争取从宽处理。拒不投案自首的,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法,甚至销毁证据、转移涉案款物、相互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等对抗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司法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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