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货店改“按摩店”,湖南一男老板招揽3妇女卖淫获缓刑

日期:07-01
卖淫罪

原标题:杂货店改“按摩店”,湖南一男老板招揽3妇女卖淫获缓刑

新京报讯(记者李一凡)去年8月,湖南冷水江一杂货店老板被检方指控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提起公诉。今日(7月1日),新京报记者从冷水江市法院获知,此案已于日前宣判,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招揽3名妇女,到其“按摩店”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招揽三名妇女卖淫被查获

49岁的刘某某,在冷水江市租了一个门面开杂货店。2017年12月,刘某某因嫌开杂货店赚钱少,便将该杂货店改成“按摩店”,名义上是经营按摩、保健服务,实际上是容留妇女卖淫。

经冷水江警方调查,刘某某陆续招揽了三名妇女到其“按摩店”卖淫,并在其门店后面一栋民房的二楼,租了一个三居室,作为专门的卖淫场所和供失足妇女居住。

去年1月9日22时许,冷水江警方在租房内,现场抓获了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胡某某、罗某某、袁某某及3名违法当事人(另案处理)。经查,当晚胡某某、罗某某、袁某某三人,在刘某某的租房内,以150元/人次的价格与三名男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新京报记者从冷水江市公安局获悉,3名失足妇女在刘某某的“按摩店”卖淫期间,每人每次卖淫收费150元,失足妇女得100元,刘某某分成50元。刘某某共获利2000余元。

2018年1月10日,刘某某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9日,冷水江市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向冷水江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社区矫正机构提议被采纳“适用缓刑”

今日(7月1日),新京报记者从冷水江市检察院获得的一份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经营卖淫场所,容留胡某某、罗某某、袁某某三人卖淫的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今日(7月1日),新京报记者从冷水江市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招揽妇女卖淫案”,已于日前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冷水江市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方面解释称,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后所提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新京报记者李一凡编辑白馗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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