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冷水江金月二矿致9死事故:矿长副矿长均获刑

日期:07-01
冷水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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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湖南娄底冷水江岩口镇金月二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致使9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75万元。后该矿矿长苏某潭被警方抓获,事发6年以后,该矿副矿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过审理以苏某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苏某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近日,湖南娄底中院对此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煤矿瓦斯爆炸致9死5伤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冷水江市金月煤矿二矿为村办集体企业,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10年2月,苏某潭担被聘为该矿矿长,除负责带班下井打掘进外,还负责井下生产安全工作,但金月二矿没有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苏某林从2004年担任该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管理、劳动组织工作,参加金月二矿的生产安全会议。

事发之前,金月二矿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前一天,金月二矿煤坪巷中班预测有明显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晚班在采取防突措施后喷孔严重。当晚,苏某潭在井下带班作业,但是上井时,其作为矿长,并未阻止早班人员继续下井。在没有足够的瓦斯排放时间、也未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是否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早班时,由安全副矿长苏某连(事故中死亡)主持召开进班会安排下井,苏某林与苏某连、李某(另案处理)系带班矿领导,约10时许,苏某等人听到当头煤壁内响煤炮等突出预兆,却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撤出当头作业人员,只是抱着侥幸心理,决定停止当头掘进,退后4m开始回采,由苏某连在现场跟班,苏某林则离开了现场。

事发当天12时21分,金月二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仍未全部撤离,造成9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75万元。

未消除危险情况下违章冒险安排职工掘进

根据冷水江市岩口镇金月二矿“3.11”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鉴定,事故认定为瓦斯爆炸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苏某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违法组织越界开采,违法组织生产;对该矿的通风管理不到位,造成该矿的通风系统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苏某林作为金月二矿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违章指挥作业,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违章冒险安排职工掘进;未认真履行下井带班的职责,发现当头煤壁内响煤炮等突出预兆,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撤出当头作业人员和受威胁区域所有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11年10月11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以苏先潭、苏晚林涉嫌犯罪移送娄底市公安局。娄底市公安局于2012年1月5日立案侦查。2012年7月18日,民警在冷水江市岩口镇农科村一组苏先潭的家中将被告人苏先潭抓获。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苏晚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事故发生之后,金月二矿分别赔偿9名死者的家属各人民币59万余元,后遇难者家属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矿长副矿长均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苏某潭、苏某林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苏某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苏某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潭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金月二矿赔偿了各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两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两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苏某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苏某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后苏某潭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金月煤矿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事故发生至今已经八年,请求二审改判适用缓刑。

日前,湖南娄底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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