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对“非公经济50条”实施效果进行中期评估

日期:06-28
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

原标题:东莞拟对“非公经济50条”实施效果进行中期评估

东莞拟对“非公经济50条”实施效果进行中期评估

■昨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召开记者郑志波实习生孙晓彬摄

昨日下午,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记者获悉,我市6月底前完成落实联席会议有关领导挂点和首席服务官等工作,对“非公经济50条”的实施效果进行中期评估。

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报告》《关于〈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关于对2019年财政预算进行第二次调整的报告》,以及《关于我市人大常委会涉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表决稿)》《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9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接受个别市人大代表辞去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东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审查报告。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免去尹晓航的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命卢学兵为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黎玉婷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卫红为市监察委员会委员,林丽芬为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此外,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系统、市人民检察院系统一批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潘新潮主持会议,副主任周楚良、李满堂、陈锡江、何跃沛、黄耀成,秘书长朱斌华,以及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等出席会议。副市长黎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黄庆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超,以及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延伸阅读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出台,首次对街道人大工委“一揽子”授权

鼓励有条件的街道探索举行选民代表会议

本报讯(记者潘少婷)街道人大工委首次设置委员,并可组建联络员、信息员、选民代表、咨询专家等“四支队伍”。昨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通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这意味着,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等正式延伸到街道一级。

《意见(试行)》共18条,分别对街道人大工作的总体原则、性质定位、工作机制、主要职责、组织保障进行规定。其中,《意见(试行)》最大的亮点,参考镇人大主席团设计,首次在街道人大工委设置委员,人数一般为7-9人,与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共同组成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会议,使街道人大工委有了开展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

按照《意见(试行)》,街道人大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委的双重领导,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重大事项、重要问题,街道人大工委需及时向街道党委请示汇报,每年专题汇报人大工作不少于2次。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列席街道党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及时获悉街道党委重大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试行)》还参考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首次提出有条件的街道可探索举行选民代表会议,丰富了街道人大的民意基础和民主实践。除此之外,可组建联络员、信息员、选民代表、咨询专家“四支队伍”,破解长期制约街道人大的代表数量不多的困境,为街道人大工作提供专业的支持渠道和有效的民意支撑。

《意见(试行)》结合东莞街道人大工作实际,将其细化为街道人大工委主动开展的代表工作、监督工作以及配合开展的立法、重大决策和探索创新5个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尤其注重增强监督实效,主动适应新时代人大预算监督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的新形势,把对街道财政预算的监督作为授权街道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重点,突出重点预算审查内容,特别是增加了选民代表和咨询专家参与的工作方式,推动街道人大预算监督更有力度。

背景

亟待加强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

缘何出台《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年”三年工作计划要求,今年要重点开展深化推进活动,实现全省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记者获悉,街道人大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级权力机关,不享有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和预算调整审查批准等职权,在作用发挥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市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自2007年设立以来,在联系服务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和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交办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仍存在上位法支撑不足、工作职责不清晰、代表数量不多等困境,工作开展“底气不足”。因此,迫切需要出台操作性较强的街道人大工作指导性意见,从制度机制层面对街道人大工作进行授权和规范,使我市街道人大工作有章可循。

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行联席会议“1+3”工作机制

今年年初,东莞市第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办理情况备受各方关注。昨日,记者从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获悉,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关于<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议案>办理方案》,明确了办理任务和目标。

《议案》的办理工作由市长全面统筹,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开展,实行联席会议“1+3”工作机制。其中,“1”是指联席会议,为核心议事机制,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3”是指在市倍增办基础上设立综合协调、平台服务、规划督导等3个专项工作组,负责开展日常具体工作。目前,市政府将议案办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成160项政策举措,明确各项任务的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压实议案办理责任。

据了解,3月底前联席会议制度运作初见成效,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扎实运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非公经济50条”)任务督查表“未出台政策类”涉及的33份政策文件加快出台进度,政策红利集中释放,企业获得感进一步加强。

《办理方案》明确,6月底前完成落实联席会议有关领导挂点和首席服务官等工作要求,对“非公经济50条”的实施效果进行中期评估。12月底前,通过开展“百会万企”评议活动、专项工作检查并公开正反面典型案例,全面评估检视160项政策举措的执行效果。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议案办理方案工作思路清晰、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可行、进度安排有序、任务分解详细,充分体现了市政府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东莞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

昨日,记者从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获悉,东莞废止《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另外《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4件规范性文件拟先保留,适时修改、废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及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9月至12月对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记者了解到,列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是,截至2018年9月1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实体性内容、可以长期适用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类的地方性法规3件,规范性文件13件。

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类地方性法规3件,分别为《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护条例》《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记者了解到,上述3件法规均为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13件,保留7件。其中,《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未违反上述清理原则和标准,予以保留。另有4件拟先保留,适时修改、废止。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经审查,上位法已修订或废止,核心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具体工作中已不再适用,因此废止。另外,由于有关上位法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有更详细具体的规定等,《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拟由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废止。

相关链接

保留的3件法规:《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护条例》《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保留的7份规范性文件:《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予以保留,《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4件,拟先保留,适时修改、废止。

废止的5件规范性文件:《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东莞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9年财政预算第二次调整的报告的决议

(2019年6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对2019年财政预算进行第二次调整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对2019年财政预算进行第二次调整的报告>的初审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决定批准2019年财政预算第二次调整的报告。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由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9年6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俊荣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人大常委会涉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经过认真审议,同意报告所提出的清理意见,批准这个报告,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范性文件:

一、1990年4月25日东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二、1994年7月29日东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

三、1997年5月28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四、2003年5月28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

五、2004年9月30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二号)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绍日(石龙选区)、王秩西(樟木头选区)因病去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昌来(虎门选区)因工作关系已调离东莞。根据《选举法》和《代表法》有关规定,以上代表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建周、李雄华、熊仕权、陈建枝、莫厚良、周少华、胡浩举提出的辞去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以上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422名。

现予公告。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

(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2019年6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13人)

卢炽根吕鹏刘美雄孙冰松

沈志攀张建均陈耀辉郑玉敏(女)郑伟宏赵文群黄锡明曾超宇蔡国民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13人)

叶淑晶(女)冯坚(女)冯卫民

刘东兴孙宏伟杜明山李玉梅(女)何建东张宇晴(女)姚慧怡(女)莫鹏飞黄朝东游锦辉

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13人)

朱志光刘亚亚(女)刘善武吴对林

吴敬军张汝春张艳平(女)陈松陈烁钊陈雪昕(女)罗颜荣盛德洋梁翼区

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19人)

邓泽荣卢淑贤(女)朱宝玉刘永定苏景旺杜江(女)李粤梅(女)

何明亮张伟华张翕明陈海泉

罗诗袁润堆黄义山黄慧屏(女)谢锦池詹惠航翟志坚黎卓荣

教科文卫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13人)

丁群好(女)王旭辉王柏桃卢健

江祎霞(女)许为豪李娜(女)何炳基

余映涛张亚林张福应林刚

胡炳棋

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12人)

汤锡祥孙景森李建雄杨晓斌张锦英(女)陈泽深陈艳芬(女)

陈慧娟(女)周爱军郑晓微(女)

袁斌詹耀东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16人)

尹小茹(女)叶鑑波李中文李灼华李奎山何俊聪余辉胜陈葵(女)

陈浩辉陈锡康林辉芳(女)钟广洪袁柱彬黄凤琴(女)曾繁辉蔡万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王建周等辞去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9年6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王建周、李雄华、熊仕权、陈建枝、莫厚良、周少华、胡浩举提出的辞去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9年6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卢学兵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黎玉婷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尹晓航的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9年6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何芃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梁振彪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吕萌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徐哲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周国贞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基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9年6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林丽芬为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林丽芬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杨健涛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勇的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9年6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卫红为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记者潘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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