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市10天内开展3批集中公开宣判 13个涉黑涉恶犯罪集团(团伙)106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部署和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围绕‘四个一批’精准发力”的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采取一系列举措,强力推进专项斗争“百日攻坚战”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战果,按照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道外区、香坊区、松北区、呼兰区和双城区共5个基层法院,对5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共计21人进行了同步公开宣判。此次公开宣判是我市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进行的第11批集中公开宣判,也是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自6月10日下沉哈尔滨开展督导工作之后,全市进行的第3批集中公开宣判。
据介绍,第11批公开宣判的案件分别是:道外区法院审理的刘爽等2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杨志同案)、香坊区法院审理的李静岩等5人寻衅滋事案(涉恶集团)、松北区法院审理的张晓亮等10人非法拘禁、抢劫案(涉恶团伙)、双城区法院审理的张参国等3人诈骗、寻衅滋事案(涉恶团伙)、呼兰区法院审理的田鹏敲诈勒索案(田爽同案)。
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27日,哈尔滨市开展的11批集中公开宣判,共有73起案件58个涉黑涉恶集团(团伙)中的449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6月10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下沉哈尔滨市,提出“再核实立案一批、依法判结一批、剖析公示一批、深入‘第二战场’发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和可查性强的线索”的“四个一批”工作要求,哈尔滨市坚决贯彻,迅速落实,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分别于6月18日、6月21日和6月27日分3批快审重判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保护伞”案件,共有17起案件13个涉黑涉恶犯罪集团(团伙)中的106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极大地震慑了黑恶犯罪、鼓舞了斗争士气,进一步彰显了法治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提振了坚决打赢这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的全民信心。
下一步,哈尔滨市各地、各部门将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工作效率,以正在开展的专项斗争“百日攻坚战”为载体,继续向重点案件、“破网打伞”“打财断血”“铲土除根”聚焦发力,为我市最终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打下坚实基础。
以下为5起案件的案情:
一、松北区法院宣判的张晓亮、崔赵楠等10人非法拘禁、抢劫案
(一)非法拘禁事实
张晓亮以高息放贷为手段,纠集程世宽、穆永权、高云龙、姜晓明、代超、刘鑫、崔赵楠等人,自2018年以来,采用将不能偿还债务的被害人强行带到张晓亮租住的房屋内,实施拘禁、威胁、殴打等方式索要债务,形成以张晓亮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2018年11月30日,张晓亮为向被害人时某某索要债务,指使崔赵楠带时某某到哈尔滨市双城区购买房屋后抵押贷款还债。当日,张晓亮与穆永权、高云龙乘坐刘鑫驾驶的轿车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在某宾馆找到崔赵楠与时某某。因时某某未偿还债务,张晓亮与穆永权、高云龙在宾馆房间内对时某某实施殴打。当晚,张晓亮乘坐刘鑫驾驶的车辆离开,并指使穆永权、高云龙在房间内看管时某某。次日,张晓亮指使崔赵楠、穆永权、高云龙带时某某找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让穆永权、刘鑫等人将时某某带至哈尔滨市呼兰区柏林四季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并指使穆永权、高云龙、代超等人在房屋内看管时某某长达数日,强迫时某某还钱。其间,刘鑫、高云龙、代超等人按张晓亮的指示,带时某某外出取钱还债。2018年12月10日晚,程世宽来到张晓亮租住的房屋,对时某某实施殴打,并用菜刀将时某某左手小指末节砍伤,致时某某轻微伤,后张晓亮让时某某离开。
2.2018年12月某日8时许,张晓亮为向被害人沈某索要债务,与高云龙乘坐刘鑫驾驶的轿车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利民村找到沈某,并强行将沈某带至柏林四季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因沈某表示无力偿还债务,张晓亮、穆永权、高云龙、姜晓明遂对沈某实施殴打,后沈某被迫同意还钱,张晓亮让高云龙、代超带沈某回家取钱,因未取到钱,二人又将沈某带回。当日16时许,张晓亮再次让姜晓明、穆永权带沈某回家取钱,沈某回家后,借机跳窗逃走。
3.2018年12月17日,张晓亮为向被害人白某某索要债务,与姜晓明、高云龙、代超乘坐刘鑫驾驶的轿车到哈尔滨市双城区找到白某某,并强行将白某某带至柏林四季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因白某某不同意按张晓亮要求的数额偿还债务,张晓亮、程世宽、穆永权、代超、姜晓明、高云龙、刘鑫遂对白某某实施殴打。后白某某被迫同意还钱,张晓亮让崔赵楠带白某某回家取钱,并称如白某某不能还钱,当晚必须将白某某带回。崔赵楠带白某某回家后,因白某某家人表示当天无法还钱,崔赵楠便欲将白某某带回。白某某父亲称要报警,并与张晓亮沟通,同意次日还钱后,崔赵楠方才离开。
4.2018年12月27日,张晓亮为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债务,让程世宽帮助寻找孙某某。程世宽让李佩勋帮助寻找孙某某,李佩勋称其好友王子涵可帮助找到孙某某,后二人找到王子涵,程世宽以可同时帮李佩勋和王子涵向孙某某索要债务为由,让王子涵帮助将孙某某找出,并暗示其要使用暴力手段向孙某某索要债务。当日下午,王子涵、李佩勋将程世宽带至哈西公路客运站孙某某工作的单位,王子涵上楼找到孙某某,但孙某某未下楼,后程世宽使用王子涵的手机给孙某某打电话,谎称其借给李佩勋和王子涵的钱被孙某某使用,让孙某某出面说明情况。当日16时许,孙某某来到单位外的停车场,并在王子涵、李佩勋的示意下上了程世宽的车辆,程世宽在车上对孙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将孙某某带至柏林四季小区张晓亮租住的房屋内,张晓亮闻讯后赶回。因孙某某否认欠张晓亮钱,张晓亮、程世宽、穆永权、高云龙、代超、姜晓明遂对孙某某实施殴打,致孙某某轻微伤。当日20时许,孙某某被迫同意还钱后,张晓亮等人让孙某某离开。
综上,张晓亮、穆永权、高云龙、代超参与实施非法拘禁4起;程世宽、姜晓明、刘鑫参与实施非法拘禁3起;崔赵楠参与实施非法拘禁2起;王子涵、李佩勋参与实施非法拘禁1起。
(二)抢劫事实
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找人办理贷款,后崔赵楠与李某某联系,称可借给李某某1万元。当晚,崔赵楠带领杨宇航、杨世喆(均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接到李某某,将李某某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润和城附近某超市内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崔赵楠发现李某某没有还款能力,拒绝借钱给李某某,并将李某某带至松北区松浦观江国际小区附近偏僻处,与杨宇航、杨世喆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致李某某左颧面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并威胁要将李某某扔进松花江中,向李某某索要钱财,李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杨世喆249元、杨宇航300元,杨世喆、杨宇航通过微信将其中的499元转给崔赵楠。
松北区法院认为,张晓亮、程世宽、穆永权、高云龙、姜晓明、代超、刘鑫、崔赵楠、王子涵、李佩勋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崔赵楠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非法拘禁犯罪及抢劫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张晓亮、程世宽、穆永权、高云龙、姜晓明、代超、刘鑫、崔赵楠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而组成犯罪集团,张晓亮在该犯罪集团中起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程世宽、穆永权、高云龙、姜晓明、代超、刘鑫、崔赵楠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子涵、李佩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崔赵楠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晓亮、程世宽、穆永权、高云龙在第1起非法拘禁犯罪中具有殴打情节,对上述四被告人的该起非法拘禁犯罪从重处罚。张晓亮、程世宽、穆永权、高云龙、姜晓明、代超具有坦白情节。崔赵楠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崔赵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晓亮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对张晓亮银行账户内的钱款10045.65元及刘鑫所有的比亚迪牌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责令崔赵楠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49元。
二、香坊区法院宣判的李静岩等5人寻衅滋事案
2014年至2018年期间,李静岩、周佩佩、胡萌、张宁(在逃)及肖海慧、李艳琳先后应聘到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的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工作,李静岩被任命为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周佩佩被任命为公司客服经理,负责客服专员的日常管理、开会指导以及新入职客服专员的培训工作;胡萌、李艳琳、肖海慧、张宁入职后任客服专员,主要负责借款催收工作。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害人贾某某等人通过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所借款项分别出现逾期未还情况。为达到催收欠款的目的,周佩佩在李静岩的同意下利用公司的办公经费购买多张“黑卡”(非实名制电话卡)及“呼死你”软件,胡萌、李艳琳、肖海慧、张宁等人在上述借款人的借款逾期后,便利用“黑卡”“呼死你”软件通过发送诽谤、淫秽、侮辱短信以及不间断电话“轰炸”等方式对借款人及其在借款合同签订时预留的关系人、半年通话记录中的联系人进行辱骂、恐吓、滋扰,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同事产生紧张、焦虑、恐惧心理。李静岩、周佩佩、胡萌、李艳琳、肖海慧、张宁采取“软暴力”方式恶意催收欠款,破坏了被害人及其关系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其中李静岩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11次;周佩佩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10次;胡萌、李艳琳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均为3次;肖海慧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2次。
香坊区法院认为,李静岩、周佩佩、胡萌、李艳琳、肖海慧等人采取辱骂、恐吓等“软暴力”催收手段,迫使借款人归还欠款,破坏他人生活、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第2起事实有误,予以纠正。本案系共同犯罪,李静岩、周佩佩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胡萌、李艳琳、肖海慧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周佩佩有立功、坦白情节。李静岩自愿认罪。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静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双城区法院宣判的张参家、张参国、李守波寻衅滋事、盗窃案
2006年4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张参国、张参家、李守波纠集在一起,为了垄断哈尔滨市双城区淘汰牛收购行业,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盗窃淘汰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16年4月,张参国、张参家在购买米特利牛场淘汰牛时,为能从中获取更多利益,在米特利牛场大秤上垫砖,致使牛在称重时斤数不符合实际重量,被米特利牛场工作人员周某某发现,周某某要求重新过秤,张参国、张参家对周某某进行辱骂、推搡和殴打。
2.张参国、张参家与被害人崔某某均从事买卖牲畜的生意。2018年3月15日,崔某某与其朋友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米特利牛场竞拍淘汰牛成功,张参国、张参家、李守波认为崔某某抢了他们的生意,遂对崔某某不满。当日19时许,张参国、张参家、李守波伙同白喜友等人在米特利牛场找到崔某某,张参国先踹了崔某某一脚,崔某某逃离,张参家持刀与张参国、李守波追逐、辱骂崔某某,崔某某躲藏起来,张参国、张参家、李守波未找到崔某某,后离开现场。
3.2018年3月15日20时许,张参国、张参家、李守波、白喜友强行闯入米特利牛场,张参家、李守波、白喜友在该牛场办公楼中对米特利牛场人员进行辱骂、恐吓,以表达其对竞争失败的不满情绪,影响了该牛场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
(二)盗窃事实
1.2016年11月21日,张参家、张参国在向现代牧业(双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牧业)收购淘汰牛前,往拉运淘汰牛的2辆货车内装载沙土以增加货车空车重量,待上述车辆到达现代牧业进行空车称重后,将车上沙土卸下,再装载淘汰牛进行称重,共盗取现代牧业淘汰牛2060公斤,价值35020元。
2.2016年12月16日,张参家、张参国以同样的方式盗取现代牧业淘汰牛共计1960公斤,价值33320元。
3.2017年1月16日,张参国、张参家在3辆货车上分别装载沙土合计1820公斤,采取上述手段欲对现代牧业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该企业员工发现并制止。张参国、张参家盗窃未遂的淘汰牛价值30940元。
综上,张参国、张参家盗窃3次,既遂金额为68340元,未遂金额为30940元。
双城区法院认为,张参国、张参家、李守波借故生非,持凶器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参国、张参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张参家、张参国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为数额巨大,未遂部分为数额较大,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张参家、张参国、李守波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参家、张参国实施的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参国、张参家盗窃他人的财物系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返还现代牧业。张参家、张参国犯有数罪,均应数罪并罚。依法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张参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张参国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守波有期徒刑二年。追缴张参家、张参国违法所得68340元返还现代牧业。
四、道外区法院宣判的刘爽、陈明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案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陈明巧、刘爽先后参加了杨志(已判刑)组织、领导的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明巧负责与被害人签合同、管理借款档案业务,刘爽负责出现场,后期接替陈明巧的职务,负责与被害人签合同,管理借款档案,记账。该组织由杨志组织领导,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签署空白租、卖房协议等手段,进而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该组织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二)诈骗事实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刘爽、陈明巧等人受杨志指使,以实施“套路贷”的方式对被害人许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刘爽参与实施诈骗犯罪32起,犯罪金额中,既遂343648元,未遂1964252元;陈明巧参与实施诈骗犯罪14起,犯罪金额中,既遂239450元,未遂100500元。
(三)敲诈勒索事实
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刘爽、陈明巧等人受杨志指使,对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刘爽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5起,犯罪金额中,既遂14万元,未遂366300元;陈明巧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0起,犯罪金额中,既遂143750元,未遂32500元。
道外区法院认为,刘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以胁迫手段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陈明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以胁迫手段勒索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明巧第9起、第11起诈骗犯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刘爽、陈明巧在其所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均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本案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刘爽的敲诈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对其未遂部分减轻处罚,并酌情从重处罚。陈明巧的敲诈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应以犯罪既遂从重处罚。刘爽、陈明巧具有坦白情节。二人均犯有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犯罪所得应予追缴。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刘爽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判处陈明巧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责令刘爽、陈明巧与杨志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五、呼兰区法院宣判的田鹏敲诈勒索案
2017年9月,田鹏与田爽、肖东明、帅志家、郑春超、高志亮、郭东飞(均已判刑)有组织有预谋、有分有合、互相配合,虚构无抵押放款快,在办理业务时巧立名目收取保证金、违约金,诱骗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以“套路贷”方式诈骗有贷款需求的在校大学生财物,田鹏伙同田爽、肖东明负责提供贷款资金,形成恶势力。2017年12月18日,田鹏、田爽、郑春超、郭东飞将被害人尹某某骗至其车库内,以尹某某贷款到期未还违约为由,对尹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后由郭东飞强行用尹某某的手机进行网络贷款,敲诈尹某某8480元,所得赃款转至田鹏银行卡账户。
呼兰区法院认为,田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田鹏投入放贷资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田鹏与田爽、郭东飞、郑春超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套路贷,积极参与,属于恶势力成员。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田鹏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